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及证据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和形成过程中,贿赂犯罪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以及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同时,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亦愈加丰富,加之犯罪分子收受财物过程中证据的“一对一”特点,致使这类犯罪呈现出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的新态势。针对犯罪手段的新变化,如果仍然坚持传统的犯罪理论、保守的分析方法、落后的侦查手段,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消灭犯罪的目的。因此,探讨贿赂犯罪证据的特点,研究和借… 相似文献
2.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合同,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犯罪。这种犯罪表面上通常以经济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占有目的指导下的诈骗。认定这类犯罪,在主观上必须首先考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是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相似文献
3.
4.
5.
贪污罪与受贿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诸要件上均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一般说来,两者在理论上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与受贿则容易被混淆,不仅导致定性不准,而且影响量刑,有必要加以探讨。笔者认为,严格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分辨占有物的来源,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贪污罪是犯罪分子利用其主管或经营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因此,其犯罪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换言之,公共财物遭受直接损失的只能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而受贿罪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6.
7.
本文所指的雇佣型犯罪,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外、境外势力用金钱收买、指使国内的犯罪分子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指一部分刑事犯罪分子收买、指使另一部分犯罪分子按其意图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解放后至七十年代末,雇佣型犯罪主要表现为第一层含义所指的犯罪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雇佣型犯罪骤然增加,并且有不断上升趋势。受雇佣的犯罪分子按雇主(主子)的授意,制造社会动乱,破坏、干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一些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受雇佣的犯罪分子进行杀人、伤害、绑架人质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凶狠残暴,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雇佣型犯罪为什么在最近一段时期突然增多?应如何进行预防和治理?笔者试就这些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试析有组织犯罪分子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腐蚀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是有组织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活动、逃避打击、继续作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有效手段.而党内存在的大量腐败现象,少数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和犯罪组织雄厚的经济实力,给犯罪分子运用贿赂腐蚀手段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从而使腐败和犯罪互相利用,狼狈为奸.这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犯罪催化剂的作用,直接妨碍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同时也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本文对有组织犯罪运用贿赂腐蚀手段的普遍性、客观必然性、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要从根本上防止贿赂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有赖于我党廉政建设力度的加强和反腐败斗争成效的提高.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罚究竟有没有惩罚的目的?对于这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多数人持否定观点。其一,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或预防、消灭犯罪,将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作用,统统视为手段,否定了惩罚的目的性;其二,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将惩罚视为教育、改造的手段。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正确理解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现就刑罚的惩罚目的,刑罚目的的层次关系,向否定的观点提出商榷。一、预防犯罪或预防和消灭犯罪的提法不够科学将预防犯罪,或预防、消灭犯罪概括为我国刑罚的目的,仅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一活动 相似文献
10.
研究和运用现场犯罪痕迹,必然离不开研究犯罪现场。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载体,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客观反映和“记录”,是我们追溯判断犯罪活动和犯罪人情况的客观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11.
一、立功的主体。立功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本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是犯罪分子的家属、朋友协助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视为犯罪分子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分子本人不能享有,但从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建议法院酌情考虑。二是立功的时限有要求。从时间阶段看,立功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预备开始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 相似文献
12.
刑事案件中法人的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一些经济上犯罪的案件中,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不少犯罪分子是以企业、机关的代表人的名义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犯罪活动与企业、机关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由该代表人自身进行的犯罪活动,如贪污、盗窃等,与机关、企业的活动无关,该代表人应该负罪责,自无疑义,但也有一部分案件,该代表人系根据企业机关的领导人或领导集体所作 相似文献
13.
洗钱与高科技——洗钱犯罪的新动向:从现实世界到虚拟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为了规避现有的反洗钱措施 ,犯罪分子将洗钱活动从现实世界转向了虚拟空间 ,利用电子货币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一角落 ,利用网络银行或者利用网上赌场进行更为隐秘的洗钱犯罪。针对这种高科技的洗钱犯罪活动 ,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防范和惩治措施 ,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高科技洗钱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14.
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分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开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很容易混淆,在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就有将“企图”、“图谋”、“意图”当作犯罪而加以判处的,其实这些仅仅是主观上的东西,是主观归罪。我国古代曾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唐律贼盗律》规 相似文献
15.
16.
17.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是没有发生犯罪的危害结果,但犯罪分子对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意义重大。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财产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与教育改造罪犯,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我们主观上对适用财产刑的认识不够,客观上由于刑事犯罪的比例远远高于经济犯罪,因而限制了对财产刑的适用。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主体自主性增强,有些人利用这种机会采取种种手段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犯罪构成比例发生了很大 相似文献
19.
一、其主观目的是否固于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逃避处罚除当然地具有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之意外,是否还包括使犯罪分子“轻受”追究之涵义。 笔者认为,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轻受”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在有权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再依法调整。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发现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反复多次地进行同一种类的犯罪,因而对该种类的犯罪,积累了比较多的犯罪“经验”,掌握了不少犯罪方法。这些犯罪分子不仅自己运用这些犯罪方法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而且还在社会上或在劳教、劳改场所把自己的犯罪“经验”和方法猖狂地传授给他人,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对此,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传授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