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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年终时,辛苦一年的你,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年终奖"吗?如果没有拿到,你不妨及时索要,千万别让自己的年终奖变成"只是个传说"。规章与合同矛盾可优先获取年终奖案例:2011年元月1日,张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奖按每月3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可到了2012年元月5日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张虹的年终奖却"泡汤"了,公司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奖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矛盾,公司只能执行规章制度,否则其他员工有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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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用工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伴随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制度、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本文正是以企业劳动规章的重要性为出发点,来阐述劳动规章制度如何获得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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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利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已成为趋势。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尽管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初见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规范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实现劳动者意思参与,可以尝试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规章集体谈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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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我国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法以及劳动管理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现存不少问题,针对主要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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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更完善的规定,本文详细分析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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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它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劳动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我国劳动立法也不例外,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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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原告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至2012年4月,王某以A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给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现A公司认为王某属因个人原因辞职,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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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及审理结果
王某在D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庭审中,王某主张其1998年2月30日开始在D公司工作。D公司以公司于2003年才成立为由不认可王某的主张。200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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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师傅是某物业公司的水电技工。2005年,张师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维修组员工实行正常工作与值班,分为日值班与夜值班两种。其中,日值班是指周六、周日在小区内检查水电,并随时根据住户的故障报告提供检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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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辨析——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款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一、清晰的思路。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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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师傅是某物业公司的水电技工。2005年,张师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维修组员工实行正常工作与值班,分为日值班与夜值班两种。其中,日值班是指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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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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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实务中,裁判者必须审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解决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政策等在效力冲突下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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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6)朝行初字第141号二审:(2006)二中行终字第652号基本案情第三人张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原告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夫曼公司)工作,并签署《新进员工试用表》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工作岗位为精工车间车工,试用期3个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13日,张某向原告霍夫曼公司提交医院的假条,请假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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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是一香港居民,B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则是该跨国企业在中国H市依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1999年3月,A女士与B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A女士出任C公司业务总监,月薪为92000元港币并享受与其职位相当的福利待遇。《雇佣协议》签订後,A女士即被派往H市工作。2000年4月13日,因A女士在住房补贴事宜上违反诚信义务,欺诈C公司,C公司遂将情况通报B公司,B公司授权C公司将其解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