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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7日,女教师文静状告学校原校长林涛(化名)性骚扰一案,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5年前,文静从师范毕业当了一名幼儿教师。然而,在学校却屡遭校长的“性骚扰”。为此,她苦不堪言,不仅遭受到了同事的非议,丈夫也因此对她产生了隔阂,婚姻也陷入了危机,她还患上神经衰弱症……2005年8月,她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由将校长告上法庭。8月2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性骚扰首次列入现行法律。此案也成了性骚扰写入法律以来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因而倍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难言之隐:这个校长“热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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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一位漂亮的女教师,在校长频 频的语言、行为、短信等骚扰下,她苦不 堪言,不仅遭受到了同事的非议,丈夫也 因此与她产生了隔阂,婚姻也陷入了危 机,她患上神经衰弱症…… 2005年8月,这名漂亮女教师以 “侵犯人格尊严权”将校长告上法庭。8月 28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全 国人大审议,性骚扰首次写入现行法律。 此案也成了性骚扰写入法律以来全国首 例性骚扰案件,因而倍受社会各界的广 泛关注。 难言之隐:这个校长喜欢 “吃豆腐” 1979年,文静出生在重庆市巴南区 跳石镇的一个普通人家。1995年6月, 文静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重庆市幼儿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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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美国是最早对性骚扰司法干预的国家。2005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性骚扰纳入了法律,但对性骚扰并没有界定。各地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本文认为,法律目前只调整对女性的性骚扰是可以理解的,建议对性骚扰的判断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性骚扰应以侵权行为法调整,法律对职场性骚扰问题应有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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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由来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规定说明:性骚扰在我国仅是作为男性对妇女权益侵害的一种违法行为,其立法基础是性别歧视。随着同性性骚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案例出现,这一法律规则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突破。同时,由于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证据适用规则、处罚措施等方面规范的欠缺,使得该规定的效力和可操作性受到公众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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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曾被乐观地认为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护身符”。然而,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全国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不足10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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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篇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新设了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强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距“性骚扰”的概念最初被美国著名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1974年提出的时间相隔45年;距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时间相隔24年;距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中第一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时间相隔了1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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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是防范性骚扰的最有效手段。美国对性骚扰法律制度规制最为完备,它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各级法院的判决、执行机构的推动以及敦促雇主采取有效防范等各项措施,建构了完善的性骚扰防治法律制度。这些制度运行的结果"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而且使得受害人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由此又促成了整个制度朝着更健全的方向发展"。本文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性骚扰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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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行为之一。我国虽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有限的立法并未对性骚扰行为做出准确而又可操作的界定,性骚扰案件面临着许多困惑。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要通过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完善性骚扰的责任制度、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增设性骚扰规制条款等,为防治性骚扰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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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性骚扰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但对于规制性骚扰显然是不够的,如何构建规制性骚扰的法律体系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基本类型及价值基础.作者认为,性骚扰是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构建全面综合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关键.文章对如何构建这一体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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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9日,一名年轻貌美的女模特走进北京朝阳区法院,以性骚扰为由起诉某美术学院一名男学生。女模特指控说,男学生在教室里单独对她作画时,用双手触摸她的胸部,并以下流语言进行挑逗和羞辱。女模特称,尽管警方已对此案作了调查和处理,但为了讨回公道,仍决定打这起性骚扰民事官司。就在女模特起诉前一天的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坊间热议已久的“性骚扰”首次被写进法律。刻意选择的起诉时间,使这起性骚扰官司备受关注。不过,此案最终并未演变成人们所期望的“样板官司”。先是法院以“侵权纠纷”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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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为数不少的女性遭遇过性骚扰,但性骚扰案例到目前也就那么几起,什么原因让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选择沉默,而不去拿起法律武器?那是因为性骚扰案件目前面临“三难”。一难:立案难。现在有多起性骚扰案,性骚扰案的立案应该不成问题。其实不然,把某某民事侵权案件称作“性骚扰案”是媒体或百姓的一种习惯叫法,法律上没有性骚扰概念。如果想以性骚扰作为案由立案,你连法院的大门都进不了。民事案件要进入司法程序,必须有一个案由。案由既是案件内容的提要,又是案件类型划分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案件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体现。名不正则言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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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目前,性骚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升高,对妇女合法权益(诸如身体权、名誉权、就业权、休息权、性的权利等)造成的侵害越来越引起公众和法律界的关注。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规定,界定、惩治、防范性骚扰工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应该专门针对性骚扰问题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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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人事经理因“性骚扰”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罚。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性骚扰违背了性权利的自主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可能成为“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国家立法对性骚扰的规制,既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特别对性骚扰的遏制起到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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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我们从中即可知,标志着“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的“立法新生态”将在我国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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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二卷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区域视角》中有这样一段话:妇女在历史上任何时间都被买卖着,“但这些习俗似乎只是在更‘文明的社会’才变得更加明目张胆和商业化”。然而,人肉交易在社会和法律话语中始终处于边缘地位。之所以引用这段话,是想强调:之所以选择这个论证角度,就是因为虽然其他的法律因素也很重要,但对妇女人权问题的关注更加迫切。同时想说明:妇女人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而这里从妇女人权与法律的角度探讨“代孕”这个问题,就要有世界性的视角。本文通过对“代孕”社会现状的了解、对“代孕”本质的理解、对“代孕”中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的阐释,透视“代孕”中蕴含的女性人权与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