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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甘肃省陇南地区调查中 ,地区人大工委和县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同志反映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取消了 ,个别地方的乡镇人大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县的乡镇人大换届后整整一届任期内再没召开过一次人代会。之所以会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团被取消的说法 ,主要源自于 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和副主席。大家认为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取代了以前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特别是 1999年 12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后 ,废止了 1990年 10月制定通过的《甘肃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 ,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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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人大主席及主席团的法律地位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职的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 ,他们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责有两个方面 :“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地方组织法》的这种制度安排 ,是否可以理解为 :乡镇人大主席或主席团就是乡镇人大的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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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换届以后乡镇人大主席调整幅度较大的状况,专门召开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业务培训专题会议,收效显著。会上,认真学习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地方组织法》部分条款和有关文件,并结合主席团工作实际,以事说法,使大家提高了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12项职权和人大主席、副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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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应该听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这是因为: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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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及其闭会期间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沿袭过去的习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称谓,其工作方式,乡镇人大的牌子、印章等问题,尚未完全改变过来,须在实践中予以规范。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宜再称之为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在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改前,乡镇人大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通常称其负责人为人大主席团常务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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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常设机构吗?□孟基常有不少基层人大工作的同志,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不是常设机构?是选一个主席团呢,还是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各选一个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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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不能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还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处理议案的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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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乡镇人大各项名额超额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人大副主席超额。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中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按这一规定,乡镇人大副主席最多只能设二人。但有些乡镇的人大副主席却超过了二人,个别乡镇甚至有四五个副主席。二、人大主席团成员起额。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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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代表报》 2 0 0 3年 9月 11日一版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免站 (所 )长。其做法是 :先由乡、镇站 (所 )长竞争上岗 ,党委研究 ,乡、镇长提请 ,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免。笔者认为 ,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任免站 (所 )长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很显然 ,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常设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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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的核心,对于乡镇人大履行其法定职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健全,其法律地位和职能还多有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一、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法律法规现状 由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未设常设机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以及1986年以前几经修改颁布的地方组织法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一身两任”: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履行政府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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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在设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明确其职责等许多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给乡镇人大带来了勃勃生机。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臻完善,对地方组织法的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几个问题,地方组织法只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操作,对此,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一、关于举行预备会议问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是否举行预备会议,这是目前没有引起理论研究重视而在实践中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地方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这里对县级以上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然而,县级以下是否举行预备会议?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组织法第1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里虽然规定了要选举主席团,但究竟是在预备会议还是在正式会议上选举主席团?规定得不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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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介满盈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届第一次会议均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乡镇人大主席应召集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召开乡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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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的立法沿革评析周伟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原《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大的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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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帮助
(一)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帮助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领导关系,但他们之间存在指导关系,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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