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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立法解释。它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背景《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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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和往年一样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而在今年律考报名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新趋势。那就是,在参加律考报名的行列中,有相当数量的报名者是从法院刚刚退下来的老院长、老庭长、老法官……。他们的年龄差不多都在58岁上下,这一特殊的律考群体,给律考增加了一道特殊的风景线。记者采访了几位即将参加律考的老同志。当问及他有1为什么都快退休了还雄。G未尽的要考取难度很大的律师资格时,他们不无感慨的说:“我们在法院工作,平时不太注意律师的工作,有的人也没太把律师放在眼里,所以办案时真正采纳律师的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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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兼评中国《公司法》第九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规定在表述上有不严谨之处,它有时使用“生产经营活动”,有时使用“经营活动”,有时使用“业务活动”,而对不同概念法律上又没有作出严格界定。这种立法中概念使用的随意性使人们对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很容易产生歧义。此文针对上述问题及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的其它问题作了探讨,认为,《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在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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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和背离,这种背离现象引起了理论界关于检察制度的质疑牙口争论。导致法律监督职能“表达”与“实践”之间背离的原因是法律监督立法本身不协调、法律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移植法治”的路径造成检察制度多元混合体的弊端、制度变革中“立法推动主义”路径的局限以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卷化”倾向等。“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双重的,既可能引起理论争议从而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威,也可能促使检察机关采取推动法律监督立法、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等多种措施强化法律监督,以逐渐找回自身正当性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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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在《暨南学报》(广州)2007年第1期上著文说,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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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3,(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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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最近发生了一件新鲜事:一位车主在自己汽车屁股上贴了一张Nazi字样的标志,这个英文词的意思是“纳粹”.对此,警察却无奈地说:“这种行为肯定不对,不管是警察还是普通市民都应当制止这种行为,但作为警察碰到这种情况只能劝阻,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处罚措施和规定.”一位律师则很正经地论证说,目前并不能说车主违法,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尚未明确禁止,所以无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然后,不出所料,他呼吁,“应当尽快就此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但是法并非多多益善.如果我们把法治简单地理解为立法,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致的法规,则我们最终可能仍然不能得到真正的法治,因为,立法崇拜心态下所制定的法律,可能并不是适合于法治框架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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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天”立法、行法等可谓是中国古代法律在制定和运行问题上的最高原则。然而引为遗憾的是,传统学界长期以来似仅或主要着眼于从抽象层面的天道、天理等意义进行论说,而对法律究竟如何具体“则天”的问题则未有充分揭示。事实上,在对天予以神灵信仰的语境中,中国古人充分运用星占学说,从立法、司法、修法,乃至相关法律设施的设置,其实都在具象层面上基本体现了对“天”之物质表征—“天象”的一种间接甚至直接的星占式模拟。这种模拟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则天”的一种具体路径。法律的星占式模拟在中国古代有其独特的种类、微妙的策略变迁及双刃剑式的共性意义。可以说,星占学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则天”提供了一个绝佳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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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九届人大的五年.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五年;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五年;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五年。在地方立法.法律监督、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任免等方面,省九届人大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陕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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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光明日报》今年二月九日刊载的潘念之、齐乃宽二同志《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文章,很受教益。但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它在社会主义法制中到底是一个司法原则?还是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觉得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本文想谈一点粗陋的看法,以求取得对问题的深入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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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效果的有效路径.为了进一步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基层派驻检察室,采取“一评二查三调四监督五处理”的“五步”做法,即第一步先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行性评估,第二步开展调查分析,第三步主持调解,第四步履行监督,第五步做出处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提高刑事和解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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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货交易中,除了一少部分期货商在期货交易所中仅仅进行自营业务外,大部分期货商或者是专营经纪业务或者是兼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活动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所谓期货经纪活动是指期货经纪商接受其他无权进场从事期货交易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内为委托人(客户)进行期货及期权买卖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代理说、居间说和行纪说。 一、关于“代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期货经纪活动的性质属于代理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试行)》第8·1条即规定:“经纪业务是郑州交易所会员在郑州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交易的活动。”其他交易所的有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可以说,这种看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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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概括地说,前三十年进展缓慢,近十五年发展迅速。慢的时候当然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是现在立法步伐加快的时候,也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其表现,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尚付阙如的法律还不少,如实际生活迫切需要的证券法、票据法、反垄断法尚未制定出来;二是一些法律的法律条文太原则,太笼统。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过多地强调“宜粗不宜细”,过多地强调法律条文要“简明”。结果,一碰到复杂的社会生活,就发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的界限模糊不清,简而不明了。所以,我认为,“宜粗不宜细”,如果把它用来处理历史上的是非功过,确实不失为一项好政策;但若把它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恐怕就不一定妥当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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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法典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原本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中剔除,使其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我国自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广泛的刑法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单行刑法,还在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设立了刑法规范。上述单行刑法以及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或者通过直接创制新罪名,或者通过立法类推或扩大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的主体、对象、客观行为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明显地体现了犯罪化的立法倾向,丝毫不存在着非犯罪化的现象。创制我国新的刑法典,实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