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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夏辰旭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4)
可普遍化原则意指法律或道德判断的作出必须基于理由,该理由必为一般性陈述(规则),而非任何单称陈述.可普遍化要求规则须指涉不特定的对象,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若区别待遇须为被区别的各方一致同意.对行为的评价须基于规则,对规则的证立才基于结果.理性证立的裁决必须由普遍性规则演绎推得.可普遍化规则贯穿于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林喆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3):57-63
乞讨行为从来都不是一种被社会道德或国家法律所倡导的行为."行乞权"既不是公民的生存权,也不是一项"穷人的道德权利"或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权利.在"行乞权"之争中,暴露出长期以来法理上,以及近些年来人们在人权理念上的种种误区.逻辑上和实践中,从法无明文禁止之处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权利.人权不是一种排除义务的绝对权利,或可以凌驾于一切社会规范之上不含界限的一种特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