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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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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恰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对四个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裁定,是极其错误的,是没有法制观念的表现。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立即执行。这个规定是每一个司法干部都应该熟知的。而乌恰县法院对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四起案件,短的拖延了一个多月,几经催促,才勉强执行;长的则拖延数月,不予执行。显然这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的目的,除了使审判机关及时结案,尽快地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解  相似文献   

4.
2012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金万述、李景石连环抢劫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金万述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伙李景石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似文献   

5.
看了《人民司法》1980年第7期刊登管建同志的《必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事执行程序》一文,我觉得有值得商讨的地方。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立即就执行。我认为要立即执行,但不是立即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应包括自动履行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作一点具体分析研究,特别是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立即就执行。  相似文献   

9.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优先购买权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实现方式、行使期限、侵权救济等未作明确规定。应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优先购买权在民事执行逐环节上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给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年多了,但对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理解不一:一些人认为,一审宣判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另一部分人坚持,判决和裁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笔者从多年监所检察体会,认为立即释放在押缓刑罪犯是适宜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不需等同。其理由有: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立即释放,理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尚未过去的情况下,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只是应当立即释放,而不是必须立即释放,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  相似文献   

13.
法律效力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力,有时也称法的效力,是在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书及各类法律教科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个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效力,在人们看来似乎不成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各类教科书或论著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对空间的效力、时间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也可简称为法律的适用范围。如中国最有权威的法律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也对“法的效力”解释为:“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5页)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理论上的误解。法律效力的涵义是较为广泛的,而上述对法律效力的解释仅是法律效力蕴含全部内容  相似文献   

14.
仲裁裁决的执行,简称仲裁执行或者裁决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这在我国有两种:一是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是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论国内仲裁执行还是涉外仲裁执行,均统一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期间已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间的在押被告人,按照这两条规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才能执  相似文献   

16.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某一法律行为真实合法的法律文书。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法学界似乎早有定论,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这一定论并没有从本质上揭示公证书法律效力的真正内涵,因而是不科学的。所谓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书是否依法出具,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是法律对公证书的评价问题。法律是判明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唯一标准。以此为标准,公证书可分为两大类,即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一效力的公证书。公证书凡依法出其,得到法律承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凡非法出具,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反对改判者认为,虽然王刚看不起病很可怜,但这不该是法官要考虑的问题,以贩毒严重的社会危害来看,对王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什么问题.“法律的归法律”,才会有最公正的判决.改判死缓无疑是对王刚的纵容,对毒品的受害者不公,对因贩毒而被执行死刑的人同样不公,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网上仲裁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诸如仲裁地缺失、网上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法律效力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作用于社会的现实力量,始于其效力的发生,而终于其效力的废止。就此而论,法律效力无异于法律的生命力。然而,在法理学上该如何认识什么是法律效力呢? 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无论是以逻辑的效力观、心理的效力观以及伦理的效力观研究法律效力;还是从法律效力即法律的合法性的理念出发,从立法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管辖规则的角度出发审视法律效力,仿佛都不屑于正面回答到底什么是法律效力的问题。这一点,从著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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