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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规制为其主要内容。事业法规制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不对称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涵盖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在内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反垄断法规制包括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合并与拆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规制、行政垄断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有限竞争自由→适度竞争自由→充分竞争自由”的发展。就法律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为“基本法律”,而事业法为“非基本法律”,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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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伦理的研究能够给反垄断提供更加深刻的解释力。竞争正义是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石,反垄断法研究必须解答何谓正义的竞争这一问题。竞争自由是竞争正义的前提条件,竞争效率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竞争公平是反垄断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讨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有着极其必要的现实意义.反垄断法保护竞争并不是目的,而其仅仅是实现社会经济效率这一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的基本手段之一.而且反垄断立法不应并列多重价值目标,而应将经济效率作为根本价值目标,这是适应我国发展规模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4.
浅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垄断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正在筹备出台一部反垄断法律,法学界对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毫无疑问,制定法律就是为了执行,否则法律便成了一纸空文。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规定的合理与否必然关系到反垄断法能否发挥预期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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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反对任何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竞争、维护自由竞争的结果就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好比是“导航人”,它将中国规模经济导入一个正确运行的轨道,在有效竞争中发展、壮大。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垄断法政策以新制度经济学派为主导思想:提高经济效率为主,以市场结构方案为辅。提高社会福利和维护公共利益应当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竞争标准是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应当根据交易费用学派和可竞争理论确定竞争标准。中国反垄断法体现的竞争政策有成功也有不足。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是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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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116-129
反垄断法经常被称为"经济宪法",但是现代主流理论认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是效率,使其沦落为效率促进法。唯效率论导致现代反垄断法充斥着各种悖论,影响了人们对于反垄断法本质的把握,限制了反垄断法处理我国特殊国情问题的功能。唯效率论还存在着大量论证手法上的错误,包括非此即彼的逻辑错误、混淆立法目的与个案判断标准等。而积极研究价值平衡理论是走出这一泥潭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从反垄断法入手积极发展平衡理论,这不但有助于解决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争,也有助于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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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议。依据该草案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保护竞争、制止垄断、维护利益。而支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形成的价值取向,集中表现在竞争和效率两个方面。笔者认为,草案所体现出来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从而界定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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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反垄断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重要性随着这一进程的深入而日显重要。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像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如国有企业、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的企业、国家援助等。这部分企业与私人企业一样要参加到国际经济和国际竞争之中,若国际反垄断法只局限在私人垄断,则它规范竞争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国际市场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也是很成问题的。 一、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国际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政策目标的多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争是反垄断法设计的方法和手段,它不具有政策目标的意义,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并非是、而且从来也不是竞争本身,而是竞争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各国近百年来的反垄断实践揭示出了反垄断的种种政策目标,诸如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维持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等,以期将竞争导向正确的方向。事实证明,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多元的,人们要做的工作不是诠释其对立,而是要在实践中使各种目标更加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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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滥用会造成对竞争的损害,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法理学上的利益平衡和权利限制理论,经济学中的效率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支撑,也是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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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竞争是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根本主旨也是其一贯不懈追求的方向,非必须不垄断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但存在如电信业等的传统自然垄断产业,在这些领域,垄断可以带来一定的规模效益,这促使对竞争与效率的正相关联系进行反思,其过程经历了对反垄断法的反动和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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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豁免和银行及保险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豁免和银行及保险业王长斌一、反垄断法及其豁免。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就是竞争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没有竞争的经济必然会走向停滞。但是,竞争本身却包含了破坏竞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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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市场秩序的法律,通过保护竞争实现其价值。一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元化和动态的,而非单一和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时期由于不同的经济政治条件,其价值目标的侧重点也有所变化。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应是效率和公平,并且是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统一基础上的整体效率和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上的实质公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我国社会现实中较严重的不公平决定了公平价值应优先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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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存在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因此,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况,客观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部分内容,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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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颇有争议的难题。以往对该问题的研究仅局限于将其视为我国反垄断法特有的问题 ,事实上 ,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都可能面临的任务 ,更是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和特色。文章在深入剖析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 ,就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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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相关部分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的非结构性垄断行为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 2 0 0 3年 1 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草拟稿 )》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构成、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豁免规定以及处理原则和程序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 ,这些规定还要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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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其核心地位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公共利益理念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理念又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整合平台。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及整体经济利益等。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通过条文化也即通过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来体现其功能,具体而言就是:公共利益是判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重要依据,公共利益影响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需要从两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概念的使用上要做到一致化,二是在内涵的把握上要做到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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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17-26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背景下,一般观点认为,并购重组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升级产业结构、
避免同业恶性竞争、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规模经济水平的有效途径,于是这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偏
好。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并购这种大规模经营者集中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背离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的“经济宪法”,理应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国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涉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
性国企的经营者审查集中适用《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当产
业政策与反垄断规制冲突时,应该坚持竞争执法优先。国企并购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当前的法律障碍主
要在于缺乏灵活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清晰的经营者集中实体分析框架和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