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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祁云顺 《河北法学》2008,26(6):188-192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2.
试论减刑假释监督宋汝贵目前,我国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一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排斥在外,值得研究与探讨。一、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  相似文献   

3.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5.
加强减刑假释监督之我见张本易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承担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重任,而对劳动改造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正是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相似文献   

6.
只要是犯罪时未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的标准就应当放宽。我国刑法的减刑假释制度,没有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予以特别规定,不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立法上应当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近两年来,少数监所干警及法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如何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贯彻公开、公正原则,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1999年,我院针对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弊端,进行了大胆改革,对减刑假释案件在监所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减刑假释案件的传统审理方式是执行机关向法院呈报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意见及罪犯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材料,先由承办法官审阅材料,再到监所找罪犯及同监犯人…  相似文献   

8.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但是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制度,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规定的比较原则,司  相似文献   

9.
2012年7月1日,与服刑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修改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另一个是“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0.
限制减刑,扩大假释,是降低刑事奖励执法风险、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顺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立法的重要内容。适当限制减刑,扩大假释,可以克服现行刑事奖励制度存在的弊端。消除罪犯投机改造的心理和行为、科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作用,体现我国刑事法的立法精神,为司法制度改革和刑罚制度改革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1.
(接上期)(三)关于司法部颁布(含部委联合发文颁布)行政规章的简要表述:在《监狱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司法部等还应当制定包括《罪犯减刑假释办法》、《监狱刑罚执行细则》、《狱政管理细则》、《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罪犯生活卫生基本标准》、《罪犯劳动管理办法》、《外国籍罪犯管理规定》、《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罪犯权利义务规定》等。具体如下:(1)《罪犯减刑假释办法》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刑罚执行中的焦点内容。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  相似文献   

12.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律》2014,(5):17-18
2014年10月20日,司法部负责人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修订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精神,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司法部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实践中,减刑、假释都是先由监狱提出建议后才能得以适用,而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建议的一个基本根据就是罪犯的考核得得分以及根据考核得分所获得的授奖情况。罪犯的考核得分越高,名次越靠前,就会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而获得越多的被减刑、假释的机会。  相似文献   

15.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行刑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如何有效发挥这两项制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减刑、假释制度的要求入手,深入分析了这两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认为要完善减刑制度必须要严格减刑的前提条件、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设立减刑考验期和减刑撤销制度,对于假释制度则应当修改“假释禁止性规定”、完善假释的实质条件、设置专门的假释运作机构,同时要注重考察内容管束与保护的统一,由此方能建立高效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对6所监狱、300个案件的样本作出考察后,发现作为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与一般审理程序存在很大差异:证据本身形式单一、关联松散,而且盛行法定证据主义;证据的出示、质证程序、认证的主体等问题也表现出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只有解决一系列"诉讼化"的基本问题,实现事实争议的现实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减刑假释的权利性以及审判中心地位等,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才具备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18.
黄梅 《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9.
柳原 《中国司法》2014,(11):67-69
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20.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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