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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尤其是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多种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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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现有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各家学说,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完善抢劫罪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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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一直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分析了抢劫罪的客体,接着对抢劫罪的犯罪未得逞进行解读,最后分析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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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既遂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 ,是衡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 ,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都存在未遂以及中止的可能。普通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实际占有为标志 ,而加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则应当是占有财物与法定的加重情形完成这两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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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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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对定罪量刑、犯罪的阶段及其停止形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有很多观点,但是犯罪目的实现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益侵害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构成要件齐备说则将犯罪的停止形态向前推了一个阶段,而只有犯罪结果发生说给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可操作的标准,避免了其余各学说的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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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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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界定贪污未遂与既遂标准三个不同观店的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了"非法所得"刑法意义上的含义,得出以"控制说"的观点作为界定贪污未遂与既遂标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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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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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环境犯罪类型,德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先进。通过比较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为了有效预防、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有必要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环境污染犯罪法律规定模式、保护法益、主客观成罪条件、证明方法及处罚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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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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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性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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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险社会的实质是人类在从现代技术手段获益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掌控这些手段,陷入对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境地。风险社会的风险源于人的决策与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管控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与控制各种潜在风险,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任务。作为社会调控最后手段的刑法也必须针对当前的风险状况及时做出回应。现行刑法基于传统的以实害犯为主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风险行为。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能够将刑法的保护防线提前,从而达成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有利于对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是应对风险行为的有效处置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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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具有合理性且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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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却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尽职责致使该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历来确定行为概念时不得不面临而又最难逾越的障碍。只有将行为定义为“体现了主体的心理事实、能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身体动静”方可正确地说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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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73-81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