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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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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行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意义。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物所为的一种变价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及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拍卖的性质如何认识,将直接影响拍卖的法律效果,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本文试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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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04年10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11月最高院市委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司法拍卖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逐年增多,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本文拟通过分析司法拍卖的性质,结合我国法院司法拍卖的现状及困境,提出完善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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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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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定》出台的背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典型的情况是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拍卖、变卖,最后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或者分配给债权人。在这三个阶段或环节中,拍卖、变卖阶段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执行财产卖得价款的多少,对债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拍卖法,但主要用来调整任意拍卖,而法院在执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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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我国公物拍卖市场的意义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拍卖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与"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它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公物处理的委托拍卖方式。发展我国公物拍卖市场有利于实现公物的有效增值。过去.我国对公物的处理一直沿用作价变卖的方式,尽管变卖和拍卖都是财产换价的一种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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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5-6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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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卖船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大胆实践,比较成功地强制变卖多艘船舶.但是,随着强制卖船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卖船制度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性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出来.笔者略陈管见,以祈对发展和完善强制卖船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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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个法院,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在强制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由于强制拍卖制度所要确定的内容多而杂,我国时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有所不足,有关强制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提起的条件,强制拍卖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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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作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后,我国以拍卖企业全面介入司法委托强制拍卖的司法拍卖格局随即建立并被广泛运用至今。实践表明,由法院将执行标的拍卖变现的环节全权委托给拍卖机构,问题不断,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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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拍卖若干问题的思考□程凤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规定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也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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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执行方法,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方面,与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以物抵债包括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和拍卖、变卖中的抵债。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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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执行工作日趋规范,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查封、扣押物品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将成为执行工作中重要的变价措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拍卖仅作原则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委托拍卖的性质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任意拍卖指物品所有人自愿委托拍卖行,将特定标的物按传统的拍卖程序、方法及拍卖规则进行买卖的活动.强制拍卖则是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由应买人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应买人,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同属于拍卖,有其共性,故在强制拍卖中也通行任意拍卖的程序原则.但是这两种拍卖的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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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继查封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执行措施。近年来,由于拍卖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进一步在制度上规范拍卖措施尤显重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拍卖的规定非常原则,而拍卖法主要调整任意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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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15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此即为《拍卖规定》对竞买人范围的一般规定。《拍卖规定》对竞买人范围的规定有可能只是考虑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拍卖的性质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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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