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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同时,进行了有关政治生活的立法。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政治立法远不适应民主政治的实践和发展的需要,远远落后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造成这一状况的基本原因之一,是我们这个社会缺乏“政治法”的概念和意识,即使法学界和立法机关,也没有把政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真对待。因而,为了建立民主政治法律体系,以有效地保障、引导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政治法是否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出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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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缺陷的分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经济法的规制和维护,尤其依赖于经济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强制力的保障作用.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律、法规,每个经济法律、法规都把经济法责任作为其不可缺少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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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立法是现代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这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观注,成为当今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意义及其历史发展委任立法是指执行机关基于法律授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命令、条例等法律性文件的制度。具体说,完整意义上的“委任立法”包含着三层意思:从行使立法委任权的立法机关来看,它是指制定授权法;从受委任的执行机关来说,它是指委任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它也指因上述两种结果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命令、条例等法律性文件。本文所要着重论述的是后两层意义上的委任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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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这不仅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要积极进行经济立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而且也要求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积极制定地方性经济法规,为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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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3):8-13
本文主要从宪法、组织法、立法法三者对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上的不同规定 ,分析了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在立法中的原则体现 ,即依宪立法。但严格的“依宪立法”存在诸多理解上的模糊性 ,加之最高立法机关的多重属性 ,导致依宪立法缺乏制度上的保障。而立法领域宪法权威的丧失 ,不可避免地会动摇宪法权威的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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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体系”的角度看,民法立法还存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些问题十分明显并亟待改正.现代民法进入中国,本身就是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的.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均以单行法律法规呈现,这些法律制定的时间跨越期限很长,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他们没有体现民法社会的基本精神;一些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相互不衔接甚至矛盾;一些立法制定时并不考虑既有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不考虑民法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只考虑单一的单行法规自成一统,结果使得民法整体出现立法碎片化的现象.立法机关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曾经宣布,等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民法典,借以整合民法资源,实现民法规则体系化和科学化.但是,现行建成的所谓“体系”并没有表现民法典整合的趋势,也不符合民法科学体系化的内在逻辑.为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任务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必须借助潘德克顿法学的科学防止立法碎片化,尽快实现民法现行立法的整合,并且尽快出台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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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我国授权立法的作用及其特点 80年代以后授权立法的增多,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所决定,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西方国家进入垄断阶段授权立法广泛出现的情况相类似。众所周知,70年代末之前,我国的立法工作几近停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齐头并进。经济的迅速发展亟需法律为之提供保障和引导,而长期的立法停顿致使立法方面“欠债”太多,国家立法机关囿于自身人力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一时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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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检查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性地将这一监督平台嫁接到为完善法律服务这一立法任务之中,从而在立法程序之外建立其一个有助于适时监控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强大信息收集系统。迄今为止,这一制度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发挥,依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但这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则充分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成长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政治系统和立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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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概念、术语所作的解答和说明。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德效力,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我国,立法解释有广狭之别。广义的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本身所作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解释等。狭义的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立法解释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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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22-27
在解决立法冲突和认定法律、法规的有效或无效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上级立法机关审查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种审查机制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下级立法是否无效上级立法机关说了算,缺乏监督;第二,审查的标准通常是自己制定的法律或立法机关自己确立的标准,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应确立以宪法为最高标准的法律审查制度,并且,不能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否则,无法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