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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过失实行行为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过失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制造并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对过失实行行为客观不法的认定,应坚持结果回避义务此一形式标准对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的决定作用;结果回避的不可能性导致结果回避义务的无效性;当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时,应否定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方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风险升高理论是对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行为与不法结果在无法确证因果关系时仍应予以客观归责的补强。  相似文献   

2.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内在合理性,并不违背刑法之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4.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6.
交通过失犯罪是风险社会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是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违反注意义务分为违反外部的注意义务和违反内部的注意义务,违反外部注意义务是违反内部注意义务的前提。信赖原则的意义在于限制和缩小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人的活动效率。对结果回避义务、注意义务、信赖原则的正确理解,能够很好的限制我国目前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个罪,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分歧。对这些争议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有利于司法适用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创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问题,社会各界争议一直很大;而危险驾驶罪设立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法条的前提和关键,是从规范学的角度.理清危险驾驶罪和危险驾驶行为最易构成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明确已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需要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并严格按照其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重要问题,但此修正案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诸多悖论进行全面的完善。除了醉驾和飙车行为值得重新定位外,本罪的主体也需要进一步探究。此问题亦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尤其2000年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该罪的主体。但一般主体是否意味着所有人,包括行人、乘客以及非机动车辆驾驶人等也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这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出发,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自首、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对此行为的认定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定为法定告知义务和认定有自首情节两种观点。对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进行理论论证和要件分析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4.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务丈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5.
近些年来,因醉酒驾车、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以及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逐年上升。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利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从交通肇事罪法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线,有利于为一些疑难案件的司法处理提...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罪在所有犯罪中较为常见,它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不可估量,尽管我国一直都在努力解决交通肇事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其主体认定模糊,现行法律中主体的范围十分笼统,社会各界对于主体认定上也存有很大争议。明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细化区分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配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入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划分等,是解决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界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9.
居民身份证犯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界限、本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分、既遂、罪数问题;其二为利用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名认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发生竞合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侵犯复杂客体的交通肇事罪。文章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思想,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践证据认定,以期解决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冲突,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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