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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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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自首、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对此行为的认定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定为法定告知义务和认定有自首情节两种观点。对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进行理论论证和要件分析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文章通过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自首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从而推导出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希望对处理交通肇事自首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认为:在过失犯罪中存在自首;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的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还有肇事后逃避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具备自首条件,均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4.
自首制度能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争议,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在法律规定的沿革上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文章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中可以适用自首几乎没有争议,争论主要是在交通肇事基本犯范围内,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的特定义务不合理介入到刑法评价中。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是当前发案率较高的一种责任事故犯罪,刑法第133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此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在适用范围、量刑情节、法定刑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法条更具有操作性。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必须正确划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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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高发,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围绕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出现了诸多争议,其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也成为争议之一。本文结合真实案例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正确认定是否具有逃逸情节,并对存在争议的情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现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规定渗透着相当多的主观色彩,其既缺乏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又使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困难重重。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认定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救助可能性、履行救助的能力及救助有效性、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等因素,并注意区分行政法责任与刑法责任。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的界定,应当以其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性质和交通行政管理法的规定为论据,强调发生场所因公众通行而显示出的公共安全性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已经有很大拓展,基于此,只要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则或违反交通工具使用规则,造成不特定人或物重大损害而构成犯罪的,均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系文确也存在立法用语不甚严谨以及刑法理论的冲突之缺陷 ,而新增加“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罪”即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定性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立足现行刑法 ,在分析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出 ,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双重定性 ,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理 ,应予以澄清 ,进而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 ,而不应视为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其中包括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认真分析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表述的细微变化,会发现理论界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无论是从外国立法考察,还是从法哲学进行分析,行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试论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要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行为人主观上又多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在处罚时也应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6.
既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那么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 ,而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整个活动过程 ,因而交通肇事罪可适用于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 ,特定情形下火车、飞行器引起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133条修正为将责任认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理论渊源是信赖原则的具体应用。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指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存在不足.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虽然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有失妥当的,且没有考虑二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中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共犯形成的理论基础在于其罪过形式是复合罪过形式,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共犯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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