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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上述命题的思考源于最近碰到的两起案例。[案例1]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欠款一案中,法院依林某申请查封杨某房屋两套,后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起1月内偿还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杨某无力归还欠款,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出具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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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6日,栖霞市某镇农户林某与栖霞市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基金会借款1万元用于买车、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8‰,其本村林某某为担保人,同乡马某转借与林某1万元存单做质押。借款逾期后,林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期间基金会多次催要无果。1998年5月12日,基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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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林某出生3个月时, 父亲去世。林某的爷爷林甲害怕林某的母亲改嫁时将林某带走, 断了林家的香火,就强行从林母处将林某抱走。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两个月后林甲将林某归还给林母,但此时林母因长时间没有给孩子喂奶已没有乳汁了。林母一气之下,以林某的名义,将林甲诉之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林甲赔偿因其强行断乳行为而给林某造成的身体损害5000元及精神损害1万元。法院审理后,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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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田东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了全院干警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并建立和完善了以保密承诺档案为内容的保密承诺制度。该院领导、中层干部以及其他干警39人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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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江苏省南通市的陈庆兰因不堪前夫的纠缠骚扰,无奈写下了放弃夫妻共有房产权益的承诺,前夫在承诺书上加注了"我一辈子不来"的保证。正是前夫的这6个字,在10年之后上演了一场惊天大逆转,法院帮助陈庆兰保住了不得不放弃的37万元房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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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儿子将邻家同学杀死,其父母向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赔偿承诺,声称只要保住儿子性命,就把住房抵给对方。然而,当被告人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生效时,这份"保命"承诺书却没有实际履行。2019年11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侵害方家属须兑现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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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金因向银光信用社贷款55000元后无法偿还,经当事人申请夷陵区法院作出了第408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王金自收到该支付令15日内,支付信用社贷款本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夷陵区法院裁定查封了王金的三间二层私房。王金提交某矿业公司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要求法院变更被执行主体,并撤销对其房屋的查封。法院据此裁定王金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矿业公司承担。银光信用社得知后,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其理由是:第一,王金申请得到贷款及使用是王金的行为。第二,王金声称该贷款是受矿业公司委托无实据,信用社不知情。第三,该案适用的是督促程序,在支付令生效前,王金未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凭第三人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变更执行主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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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丁某在畜牧业自由市场上,用650元现金从林某处买回一头耕牛。在买回的第5天,丁某牵着去犁地时,刚犁一圈,耕牛便站着不走,怎么也不听使唤,丁某发急遂用鞭子抽打了几下,牛突然转身,用头将丁某撞倒后,活活顶死在地里。事情发生后,丁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林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林某卖耕牛时没有言明此耕牛会伤人,所以对丁某的被顶死有过错(即过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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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林某最终没有等到他希望的缓刑。5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宣判: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但被告人“超额赔偿”100多万元,却让案件“复杂”起来,丰台区法院甚至专门就本案召开专家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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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林某,男,五十八岁。被告:林张氏,女,六十五岁,系林某之婶。林某的父母在原籍建有砖木结构平房五间。一九五○年当地土改时,这五间房确权为林某全家人所有,并发给他们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九五一年,林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姐姐出嫁,林某也于同年冬天参军。林某离家前几天,其婶林张氏家中失火,住房全部被烧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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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6月18日10时40分许,陈某骑自行车带着不满2周岁的孙女林某在某市一直街慢速行进。被告人毛某见林某右手腕上戴有一金手镯,遂起歹心,即刻跑上前,趁坐在自行车后座的林某不备,抓下林某手上的金手镯后快速往反向行走。林某即刻哭叫:"奶奶,我手痛",陈某停车一看,孙女的手镯不见了,手腕上有一圈红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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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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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介绍 2003年3月8日,林某买票乘坐甲驾驶的车辆,甲在行驶途中与乙驾驶的车辆相撞,林某头部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医治后,以甲和乙构成违约和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