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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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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晓静  邓婷 《人民司法》2012,(17):12-15
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2.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施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实施。由于“交强险”保险责任中涵盖了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的部分保险责任,新商业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不负责赔偿。“交强险”的出台,结束了此前由于相关法规滞后导致的“三责险”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的争论。2.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约束政府应对行为7月3日,国务…  相似文献   

4.
陈龙江 《中国法律》2006,(4):41-42,109-111
今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个通过行政法规予以确立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问世。根据《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6.
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06,(9):59-59
法官: 我在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没有将该车曾发生车祸,致一人重伤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近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指责我故意隐瞒实情,没有履行对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害得他挨了领导的一顿批评。请问,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告诉保险公司哪些重要事项?  相似文献   

10.
法律解读     
河北“交强险”的第一单6月29日,在中国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营业大厅内,投保人李维春领到了印有“1号”字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单及标志,这是河北省“交强险”的第一单。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相似文献   

11.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12.
为应对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立法除应对既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做出调整外,还应着力完善与之匹配的风险分散机制。后者的核心在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而非制造商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无过错补偿基金。在这一体系下,立法应通过确立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严格责任(保险标的)、赋予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展与提升保险范围与保障标准等措施,消减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困惑,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并降低索赔成本。为达到保护受害人与促进技术进步两项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辆制造商及其产品责任保险人等第三方追偿时,可以自动驾驶的系统性特征为依据,适当降低此类产品设计缺陷的证立难度,同时应允许产品责任保险人排除部分技术上不可承保的风险。  相似文献   

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若两者并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充适用,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诉讼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其求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只能把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企业、政府必须共同承担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的义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在性质与目的上并不相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定位于一种以补偿受害者人身损害为主的强制投保的政策型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对费率、风险调控以及赔偿等方面进行符合其定位的设计.  相似文献   

15.
[类别]民商法·保险[公布日期]2006.6.19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联合收割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狭义的机动车,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广义的机动车。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为联合收割机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分散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7.
王康 《行政与法》2010,(4):114-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显然,这一制度对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这一制度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分配关系,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社会各界目前对该制度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尤其是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实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真的分析和鉴别,以真正实现该项制…  相似文献   

20.
范庆荣  温雯 《法制与社会》2012,(30):164-165
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食强险"的保险标的应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应当从确定被保险人、确定承保人、实行再保险和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等方面来完善"食强险"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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