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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文心 《中国律师》2007,(9):86-88
公职律师,通常被理解为政府律师(governmentlawyers)、官方律师(official lawyers)等,很自然使人联想到好莱坞大片中风度翩翩、口若悬河的控方律师,他们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头上笼罩着正义的光环。在我国,公职律师尚属新生事物,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地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实际操作中也是"百花齐放"。公职律师制度还处在艰难的起步阶段。  相似文献   

2.
"2007全国公职律师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近日在穗举行。时逢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新的《律师法》,来自全国15个试点城市的律师共聚一堂.针对公职律师的职业性质、待遇、出路等问题进行激烈碰撞。自司法部1994年7月首次提出建立公职律师的设想以来,很多省市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各地都因地制宜地进行自我探索.出现了"四大管理模式":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扬州模  相似文献   

3.
引言 律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以及为企业、政府部门、军队所雇佣的律师。前者可以称为外部律师或者社会律师,后者则可以称为内部律师。内部律师也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内部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的分类,是按照他们所处的执业背景、隶属关系来划分,而不是按照服务对象来划分。  相似文献   

4.
梅菊兰 《中国司法》2003,(10):32-33
说起公职律师,大凡法律界人士都有自己的看法。有人说,公职律师就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又有律师资格、并在政府中任职的人;也有人说,公职律师就是受政府聘任的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等等,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市受司法部指定,有幸成为全国唯一的1个省辖市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城市,并由笔者所在单位——扬州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与实践,我市已初步建立起了公职律师制度,也初步积累了公职律师制度建立的一些经验。本文一方面总结了扬州市公职律师建立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广州公职律师机制的理论探索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广州,为适应现代化发展需求,我们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在全国率先创新机制、深入研究、努力实践,创建成为赢得各界肯定的“广州模式”,此时,更需要我们及时总结、与时俱进、致力发展,笔者谨就此探讨——第一篇“广州模式”的机制创新公职律师是我国新兴的法律服务机制,至今全国共有20个省、直辖市建立了公职律师机制。产生了“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广州模式”等创设。其中“,广州模式”展现了独创的机制、积极的理念和成功的范例,在体系上为揉合“双轨制”发展。“双轨制”是指创建专职的公职律师和事务所,与发展兼职的政府部门…  相似文献   

6.
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职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公职律师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应用,但运作模式各有不同。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由司法部组织实施,至本世纪初,公职律师制度初现雏形。由于这项制度正处于初始阶段,各级各地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理论界百家争鸣,实务界也是百花齐放。笔者认为,廓清中国公职律师制度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是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试就中国公职律师制度设立和完善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天津律师》2007,(2):1-1
3月17日上午,全市律师工作会议在市司法局报告厅召开。市司法局局长罗昭,副局长高从善、刘晔和市律协会长王天举,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李云虹,市律协秘书长徐兴云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各区、县司法局局长、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和公律科(法律服务科)科长及各直属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理事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8.
阚肖虹 《中国司法》2009,(11):71-72
2003年8月,扬州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当时全国唯一的地市级公职律师试点城市。六年多来,扬州公职律师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总结中提高水平,在探索中努力创新,在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水平、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并运行良好的“扬州模式”,得到了扬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9.
五月的上海,生机盎然,景色宜人. 5月23日至24日,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主办的2013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隆重召开.这是一次汇聚行业名家,亮点纷呈的高峰对话,是一次推动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交流盛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以下简称"司鉴局")局长霍宪丹,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蔡永健应邀出席开幕式.来自俄罗斯、荷兰、澳大利亚、葡萄牙、韩国,以及香港、台湾地区和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研讨会由开幕式、主题报告、分领域交流、优秀论文颁奖四部分构成,展示了司法鉴定领域国际国内最新理论研究与技术发展成果.  相似文献   

10.
毛剑平 《中国律师》2010,(10):30-32
律师宣传工作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改进和加强律师宣传工作,既有助于为律师行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也是推进新时期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1.
陈宜  金竞 《中国司法》2010,(1):108-110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评价体系的健全不仅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还是整个律师行业走向成熟化、规范化的前提。鉴于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与管理评价体系在律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11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及管理评价体系”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包括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广州市司法局领导,部分北京律师及河北保定国资所律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学者、研究生代表,以及媒体记者四十余人。  相似文献   

12.
马海生  邓宏光 《现代法学》2001,23(6):158-159
在研讨会上 ,与会代表围绕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相似文献   

13.
2007年8月16—17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务及理论研讨会”在重庆隆重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检察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副检察长白雪飞和于天敏,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著名法学专家徐静村、龙宗智、陈忠林、孙长永,以及来自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的检察官、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14.
许身健  陈宜 《中国司法》2006,(1):104-106
2005年10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四川省、广东省、山东省等地的律师界和律师管理部门及学术研究机构的70多名代表就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与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进行探讨。现将与会代表观点摘要如下:一、关于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完善与发展张耀东(辽宁法大…  相似文献   

15.
《犯罪研究》2010,(1):25-26
今年上海的头等大事,是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实现平安世博,是上海政法战线的首要目标。要将上海的世博会开成一个平安世博需要上海社会各界的努力,其中预防犯罪是平安世博的重要内容,而预防和减少犯罪一直是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的主要研究课题。涉黑犯罪对于社会的影响尤为严重,对此深入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为推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入开展,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庆君豪大饭店隆重召开。会议收到  相似文献   

17.
司法部1994年7月首次提出建立公职律师的设想以来,公职律师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中广州模式独具特色,通过设立各级公职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政府决策机关、集中管理公职律师业务,同时在有关政府部门中设立岗位公职律师,服务于各个政府部门。  相似文献   

18.
政府律师的性质及职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政府律师的概念政府律师就是指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职律师。即政府律师既有各级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又是一名合格的律师。这就是说,一方面政府律师占有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编制,有固定的岗位,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待遇,其工作方式同其他政府公职人员一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所在的政府机关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不能面向社会执行律师业务,更不能实行执业收费;另一方面,政府律师应是一名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律师资格,依法持有律师执业许可证,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享受政府公务员待遇的律师。因…  相似文献   

19.
一、律师执业行为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指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律师职务相关的活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律师在职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行为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保障和约束,而律师执业行为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具体反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执业活动范围和空间的不断扩大,律师执业行为由单一的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逐步延伸到涉及国企改制、公司上市、房地产按揭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律师执业行为过程中应当包含律师执业行为的权利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义务规范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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