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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74-76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版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与传统版权侵权不同,网络版权侵权呈现出周期短、不易发现等特点。在追究直接侵权人责任的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间接侵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和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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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达到对网络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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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4-8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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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74-83
网络信息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有关的网络信息是指一种描述或记载,由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体现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特定权利主体的可识别性特征以及相关联的事实、事件。网络信息的规范需要公私法协同,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规范制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网络信息侵权责任需要识别侵权责任人,在实名制框架下查明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与信息在网络中的发布、转载、存储、携带、删除等密切相关,并关联到被侵权主体的具体权利。在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我国采取接近欧盟GDPR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实务适用中可采取查明删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履行规则,同时通过严格责任来认定侵权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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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政侵权责任是在公法领域中发生的私法责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行政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无规定时则适用一般法,也就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赔偿问题上的继续适用有内在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草案对行政侵权责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将来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行政侵权责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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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则作为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对协调网络侵权法律行为中各主体方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只有调整以救济受害人为单一价值取向的处理方法,方能使通知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与网络社会发展规律相契合,使各方主体利益保持平衡,促进我国网络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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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06-108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当前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为网络侵权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当在逐步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靠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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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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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呼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完善。但我国现行网络立法存在着过于笼统、层次单一、操作性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虚拟财产立法的两条路径。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对权利人保护周密等理由,提出选择单行制定法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路径。本文深入分析了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论证了立法层次的选择。尤其是对在立法中具体规则应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构想。并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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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第三方责任由于生发于网络环境中,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故而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技术复杂化、侵权环境的虚拟化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总结式、突破式和概括式的立法,将第三方责任列入侵权法规范之中。其在性质上为归责条款,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侵权客体具有自身虚拟性。通知规则在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应完善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赔偿机制,而知道规则应将"应知"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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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规则中,损益相抵规则是受到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但在侵权法体系中,损益相抵规则自身却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矛盾。导致该规则成为侵权法中的一大悖论。笔者将从损益相抵的概念悖论、价值悻论和适用范围悖论三方面来阐述该规则自身的逻辑矛盾,论证损益相抵规则虽然形式上符合一般社会观念对于公平和正义的朴素追求.但实质上却并不能与侵权责任法既有的逻辑要求和体系强制相协调。盲目地使用这一规则容易导致侵权法内部概念和逻辑的混乱。在现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阶段.不适宜将损益相抵规则独立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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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2):152-157
网络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关键是遵循网络数字传输规则,找到网络与具体地域之间的实质性关联。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基础应当包括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其中以侵权行为地为主。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仅指ICP服务器(主机硬盘)所在地,可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重要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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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赋予普通公民话语权,为言论自由带来更广阔的空间,但是,赋权与侵权总以一种二律悖反的情况存在.网络言论侵权成为网络自身发展的一大困局.本文认为,制衡因素的缺失是网络言论侵权的深层原因.在“民主最大化”的同时如何实现“制衡最大化”,是当前网络走出侵权困境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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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03-105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其采取了不同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同时也给教学工作带来了新的摸索。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编排,不同的教材的差别很大,往往给教师授课带来一定的困惑。通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的结构体系整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以此在教学中实现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构的逻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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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特网作品是保护的重点对象。由于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因特网上发生,却难以找到单个的传播侵权信息的用户,而服务商们处于管理因特网系统的地位,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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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版权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网络版权客体具有专业技术性强、不稳定、易毁灭等特征,侵权证据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收集难度较大,成为制约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瓶颈,严重阻碍了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进行,甚至影响了知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需深入探究,寻找对策,破解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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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凌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0,26(2)
随着网络媒介普及和受众对军事新闻的日益关注,军事新闻的采写和传播途径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军事新闻侵权问题亦日益突出。未经过先进典型人物同意擅自采访,过度报道先进典型伤残、疾病和舍身救险等细节,过度报道被先进典型抢救的未成年人,造成对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授权公开报道新武器和新技术,公开报道部队番号、人数和武器装备,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罪。为此,应加强关于军事新闻传播侵权形态及责任认定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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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52-53
侵权责任法上,董事之所以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并非因其违反了旨在保护公司以及公司所有股东和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公司法上,要求公司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必要突破,也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