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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49-59
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理念。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要明确既要抑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消极影响,又要充分发挥其积极功能的监管目标;要构筑既注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又能充分发挥市场化发展机制的监管体制;要完善充分借鉴ISDA规则的监管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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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交易特别是场外衍生交易规则与传统民商法之间的冲突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衍生工具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与传统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从中派生出特殊的履约风险、缔约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对赌、显失公平等法律争议正是基于衍生合约本身的特性而产生;而通常被称为“衍生交易规则”的一整套制度实际上是市场自发创设的防范履约风险的安排。在此,场外衍生交易与场内衍生交易之间没有本质区别,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需要应对同样的问题。通过还原衍生交易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可以构筑一个以“合同”为中心的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容纳从合同效力、履行、缔约到信息披露、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合同为主要处理对象的民商法应扩张自身的体系以容纳实践中产生的新合同类型,从而为整个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则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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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KIKO合约是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最流行的外汇期权合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韩元贬值导致参与KIKO合约交易的韩国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韩国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了KIKO合约,这引发了广泛争议。情势变更原则与以风险为交易标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之间存在本质冲突,基于情势变更而否定衍生品合同的效力是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最核心的价值和法律基础的极大冲击。面对金融危机,法律的公平性救济应当区分特定市场、特定交易、特定合约而审慎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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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固定收益计划,但大多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从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银行理财诉讼——汇丰双利存款诉讼显示,在“存款”名义下发生的是“存款合同+期权合同”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了新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客户承担理财产品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决定了汇丰双利存款诉讼的结局,同时也是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中区分市场风险与法律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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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无疑是实现利润最快的少数投资工具之一。在赚取快速高额利润的同时,金融衍生品也是亏损最快以及最巨大的投资工具之一。而且,更加可怕的是,由于许多金融衍生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所以投资者明知亏本,但还是要继续履行合同,除非缴纳高昂的违约金停止合同的继续施行,期货合同(forward contract)就是典型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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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底和1991年初,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1990年10月到1998年8月,我国期货交易所也完成从初设到整顿和撤并,形成目前上海、郑州和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鼎立的格局。15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交易所不仅成为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成为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2005年8月22日,宝钢权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更是首次引入证券衍生品种的概念。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完善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制日显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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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风险是来自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由此而建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不仅成为市场惯例,也符合当下各国金融改革立法的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实质是提前兑现衍生品合同下的全部收益并以保证金方式缴付。但是,海升—大摩案表明,这套新型金融担保机制对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企业用户而言可能代价过高。只有在追求信用支持制度适用之普适性的同时合理兼顾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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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在套期保值、促进资本流通、控制 融资成本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高风险、高利润的特性,交易纠纷一直不断,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已成为解决交易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以金融市场发展和相关立法均较为发达和完善的英美国家为研究重点,从合同责任的角度探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出了主张合同无效和追究违约责任两类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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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同样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准确、合理的风险识别、评估和计量体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监管方法、技术和体制的创新,保持监管流程透明化,并积极推进跨行业的协调,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沟通,信息共享与合作,以真正实现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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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功能是规避风险,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它却很可能成为最大的风险之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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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异化是当前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之一,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共权力自身的异化倾向、权力行使主体的因素及行政组织对权力异化的规约作用不足等。在现实中,公共权力异化往往是与具体的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加强行政组织伦理建设,提高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将自律与他律双管齐下,能够促使行政组织及其人员合理、合法地行使公共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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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ck VM 《Loyola law review》1980,26(3):74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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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C. Simpson 《The Modern law review》1979,42(6):7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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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明晰,为了实现原作者、后续作品利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已经潜移默化地运用添附规则实现了非法演绎作品的“侵权不停止”,相较于借鉴版权封锁、强制许可、不当得利等制度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添附规则的适用性更强.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论具有正当性,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以及添附理论的历史发展需求,添附规则能够与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相融合且不会滋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开议结合著作权的特殊性,构发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规则以实现文化产业的持续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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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对Madey诉杜克大学案的判决使得专利法中"实验使用抗辩原则"的适用缩小到一个十分"狭窄"的范围,以至于大学几乎难以再用"实验使用"对专利侵权请求进行抗辩.同美国一样,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中都存在着实验使用抗辩原则,因而对于Madey一案的争辩可能会对世界范围内大学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微妙的影响,同时将增加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的重要性.本文从Madey诉杜克大学一案的法院判决及其影响出发,通过实验使用抗辩原则的国际制度比较,解析了适用实验使用抗辩原则的动因与困境.文章最后指出了Madey一案对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的启示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应作适当修改;大学必须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大学应制定灵活务实的知识产权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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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高金融包容促进人类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未来金融法改革,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实践应充分考虑金融包容.从银行法改革来看,提高金融包容应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共同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作为法定的权利,公众获得生命线性的银行服务,可以通过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定化来实现,并通过私法和公法强制实施.从激励相容和成本效益监管原则出发,对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必须实施差异化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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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是影响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金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并发生恶性连锁反应时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因此,建立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而金融刑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在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必要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审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在抵御金融风险方面的诸多缺陷,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功能出发,创新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充分发挥金融刑法在创新金融体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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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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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虚拟经济核心的金融,如果偏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正常轨道与价值定位,迟早都会导致金融功能异化,从而引起金融危机的爆发。本文在探讨金融功能的基础上,分析金融功能异化的表现及原因,提出针对异化的金融功能进行金融法矫治的主张。通过金融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价值导向使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位,对金融主体及其行为的金融法规制使金融尽可能地走向理性,以更加角色化的金融法责任设置使金融活动立足于实体经济基础并承担信用风险,从而营造一个维护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功能的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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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犯罪的实施起一定作用的人,可以构成从犯或次犯。根据一般规则,他们的责任是派生的,并从属于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者的责任。如果不加以限制,该规则就会导致一些极其无价值之无罪判决。为给那些甚至在直接实行行为人因某种原因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间接地参与犯罪的人定罪,英国和澳大利亚法院都采用了一定的原则或者策略。有一些案件中的论理好象要否定一般规则,但大多数权威人士虽然接受一般规则,但却又劈出一块作为有限的例外。在英国法中,主要例外是无辜代理之例外。澳大利亚法院则更为慎用这一策略,而力求通过协作行为原则定罪。本文坚持认为,在某些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更好的基础,是因果关系这一基础。导致一个无责任者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人,是主犯而不是次犯。除此之外,他们的刑事责任所要求之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个犯或主犯所要求之主观要件,而不是次要主体之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