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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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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与城市面积的扩张,居民拥有私家车的数量呈几何增长,但是居民小区的停车位却相对增长缓慢,使小区的车位成为稀缺资源。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对于车库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围绕车位、车库的纠纷诉讼层出不穷。人们都将目光聚焦在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上。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似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细细分析也存在很大的隐患。本文从第74条的规定看我国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的解决,以期能具体完善之。  相似文献   

3.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4.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第74条为确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物权法》实施以来,该条文存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界定不明确、未规定约定归属的主体、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停车位归属不明等缺陷,导致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决不一。因此,需要完善立法规定,确定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该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很重要的一条,其关于规划区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既关系民生,也关系开发商的利益,业主和开发商会从各自的角度去解读,并且容易产生歧见,因此切实把握这一法条的法理内涵尤为重要。这一法条是寻找小区车库车位位置的法律路标,业主和开发商都必须认真辨读。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分歧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争议有:  相似文献   

8.
刘凯 《法学杂志》2007,28(4):127-129
区分所有状态下共有部分的权属归属素存争议,实践中也多生纠纷,尤其是会所、绿地、停车位等特殊共有部分争议尤甚.《物权法》的制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历史机遇,但具体规定在内容上仍显空洞,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晰化.  相似文献   

9.
文章提出以车库是否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分析了《物权法》的约定权属归属的条件,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车库产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1.
丁南 《法学杂志》2012,33(10):73-77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之有关条款,均无法判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语境下的停车位归属。民法学说上常见的可能影响停车位归属的九个因素,可以类型化为行政判断说、约定归属说、投资受益说和空间关系说,但其中只有空间关系说具有合理性。比确认停车位归属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对于处分停车位的限制,此种限制应遵循"对外优先,对内平等"原则。此外,基于规避土地增值税目的由开发商向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声明,不应作为判断停车位归属的根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也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2.
盛薇 《法制与社会》2012,(16):88-90
商业住宅小区停车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汽车行业发展速度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城市配套设施建设速度不匹配。《物权法》第74条在商业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约定所有说",这在实践中相当于引入了全盘市场化的交易机制。而在以《物权法》第136条为基础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的阶段,实现商业小区地下车库面向整个社会公开自由交易,并不能有效激励开发商进行地下车库建设,反而赋予房产商在地下车库市场上的垄断厂商地位,加剧供需矛盾,导致商业住宅小区地上停车难与地下车库空置现象并存。因此,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对地下车库归属确权规则的明晰与完善只是一时之计;在法律层面,唯有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相关制度才是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3.
监视居住本身的优势与弊端使得保留论与废除论两派论者展开了激烈争论。而《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案均站在保留论立场,对该制度予以立法完善。尤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代表,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人权保障精神。此次立法改革得大于失,但为防止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异化为侦查犯罪的工具,宜提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实质解释,即以人权保障为核心进行限权(力)解释,使其发挥应有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刑事诉讼功能。  相似文献   

14.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否给争论多年的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暂时划上了句号?通过本文,作者尝试揭开车库位处置问题的面纱。  相似文献   

15.
一、<物权法>时代抵押权实现方式 <物权法>第195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16.
尹田 《法学杂志》2008,29(2):8-11
投资行为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和多样,但其仍以权利的归属以及权利的变动效果为基本特征。由于我国《物权法》基本规则的广泛性和普适性,故其规则不仅得直接适用于投资关系中的物权变动以及担保关系中被"物"化的投资者权益,而且得准用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某些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中有关国家的投资人地位的规定应予正确理解,国家的出资人地位的确定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国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不属"国家出资"。  相似文献   

17.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广泛而热烈,本刊特约请有关学者,对其中之物权行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研,并撰文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8.
作为物权保护方法之一,妨害排除请求权已经成为各国物权立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目前我国学界对妨害排除请求权内涵以及构成要件的认定还存在着分歧,另外,对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效力的探讨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对于这一制度能否发挥其作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兼评《物权法》的立法体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吕银 《法学评论》2007,25(6):20-24
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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