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撞炮”是新出现的一种侵犯公民财产的特殊犯罪方式。所谓“撞”,即故意与被害人身体碰撞借以讹人。“炮”有两层含意,一是泛指被撞的对象,主要是由被犯罪分子称为“山炮”的进城农民引申而来;二是指“一撞就响”,即能获利。简言之,“撞炮”是指以碰撞的方式设置骗局或引诱被害人,采用欺骗、威胁或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它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但较之其他侵犯财产罪则更有特殊的危害性。一是它具有欺骗性。它以碰撞引发的纠纷开始,以被害人高价“赔偿”而了结,在犯罪出现的初期,甚至在犯罪发生的当时及发案后,有些公 相似文献
2.
3.
4.
5.
我国当前面临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是具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民族分裂主义特征的“三股势力”,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是“东突”等恐怖组织策动的以民族分裂为宗旨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暴力恐怖犯罪危害极大,反恐防暴斗争形势十分严峻,打击和遏制新疆地区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着重阐述“东突”暴力恐怖犯罪的新特点,分析其发展态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此类暴力恐怖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4)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抢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5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9.
前一段时间在某市的几大媒体掀起一场“行人不走斑马线是否‘撞了白撞’”的大辩论。各方人氏踊跃发言、见仁见智,赞成“撞了白撞”的一方和否定“撞了白撞”的一方都列举一大堆的理由。但事实上,若借鉴外国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不能简单地说白撞或不白撞,加害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要根据交通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信赖原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是否包括法人及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 ) ,刑诉法未作明文规定 ,理论界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则仅让被害单位享有有限的诉讼权利 ,实际将其排斥于被害人范围之外。笔者认为 ,被害单位应当成为被害人。从社会现实看 ,单位的正当利益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一种客观事实。指向单位的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 :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往往使企业遭受重创 ;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往往使企业成为“穷庙” ;侵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 )的犯罪则往往使受害单位蒙受重大损失。企事业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要促进社会… 相似文献
11.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12.
稳定是新疆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现实威胁。“三股势力”所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一种披着为“公”的外衣,打着为“公”的旗号,堂而皇之地利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公贿”现象,在我们身边悄然滋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相似文献
14.
15.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6.
17.
18.
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犯罪行为,是实现“四化”的大敌。毛泽东同志早在一九五一年“三反”、“五反”时就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的一件大事……,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经过“三反”、“五反”的打击以后,贪污犯罪大大减少了,但是十年内乱以来,特别是近几年,贪污犯罪活动又猖撅了起来。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的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的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往往就是很大的老虎……贪污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都不止是什么‘万字号’。”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开展 相似文献
19.
研究和运用现场犯罪痕迹,必然离不开研究犯罪现场。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载体,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客观反映和“记录”,是我们追溯判断犯罪活动和犯罪人情况的客观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