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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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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建波  赵峰 《证据科学》2003,10(4):230-233
由于我国现今法律法规未能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关系,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随着医疗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我们有必要尽快地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及医院免责之间的关系等五个关键性问题入手对两者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手术签字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由于我国现今法律法规未能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关系 ,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随着医疗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我们有必要尽快地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及医院免责之间的关系等五个关键性问题入手对两者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3.
10月14日,因为两位家属签字拒绝救治,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  相似文献   

4.
手术、麻醉协议书是手术麻醉前必经的手续之一,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长期以来,医患双方一般都将协议书视为有关手术、麻醉的合同,因而从医院方面则认为:一旦病人签字,则表明病人认可和应该认可协议书中所列举  相似文献   

5.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术前患者家属签字在医疗机构实施手术中的法律地位,即以家属签字为原则、以特殊情况院方决定为例外。指出特殊情况下由院方单方决定手术施救,是保障患者生命权和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法律职责的需要,是紧急避险行为。  相似文献   

6.
追问手术签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是把同意手术的签字权给了包括家属在内的第三者,这种作法既有悖于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又不符合保障生命权的有关规定,同时易引发医患纠纷。因此,非法定事由,同意手术的签字权,理应归于患者本人。  相似文献   

7.
手术签字通常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手术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同意书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手术签字制度,卫生部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几十年来,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忠实地执行这种手术签字制度。这项制度对于  相似文献   

8.
案例简介患者Y因患胸、背部瘢痕疙瘩到某民营医院求治。该院接诊医师L认为可以考虑手术治疗。两天后,L医师对患者Y在局麻下进行了前胸及背部瘢痕疙瘩切除术, 术后患者Y伤口感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Y向该医院所在地的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区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手术适应症选择欠妥及手术操作欠规范与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患者和医疗机构均表示服从,当事医生L不服,但医疗机构不同意提起再次鉴定,医师L遂以个人名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术前医患双方已签订手术风险告知内容的手术同意书,但患者因医方手术的问题,不得已又进行了后续手术。在此情形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未言明医方具有过错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对医方的过错程度作出相应认定。依案情认定医方有过错的,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告知了手术风险,不等于医方就可免责。  相似文献   

10.
熊润频 《政府法制》2008,(20):24-25
医疗事故?职业“医闹”?对于医患纠纷,人们已经屡见不鲜,当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令患者及其家属满意时,医患双方往往会因为沟通乏术而陷入一场纠纷。  相似文献   

11.
生命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由于其本身的特殊属性和珍贵地位,其支配权利往往应当属于权利者本人。但是中国医疗机构规定的术前家属签署同意的设置,却违背了生命权这一基本属性。并且又与医院的救助义务相互违背。因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或者规定相关法律,完善生命权在我国法律中的设置和保护。  相似文献   

12.
钱瑜 《中国法律》2002,(3):16-18,69-7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必然损害患者人身权益,也就必然产生医患纠纷。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曾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等作了规定。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医疗事故处理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除卫生部门应当对产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  相似文献   

13.
继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后,4月1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与之同时实施的还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中医、中  相似文献   

14.
医院手术签字制度确保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与自主权的实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医生不能行使医疗干预权,患者的健康权得不到现实的保障。当前,赋予医疗机构的强制救治权,完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建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机制,以医院与医生为主导,改善医患关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5.
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总被引:9,自引:2,他引:7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 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3条曾规定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 2 0 0 2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 ,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并发症的概念作者在思考这一问题时 ,首先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17.
生命健康权是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取得患者的同意即患者的授权是医疗行为合法的主要依据。自患者拿到挂号单起(急危患者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患者与医院就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过,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服务内容需要医患双方不断的经过要约、承诺来补充。挂号单既是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法律凭据,也是患者授权医院进行基本的疾病检查的依据。对于其他需要进一步的检查、治疗、特殊检查、住院治疗、手术等诊疗活动还必须有患者的两次授权,如本文探讨的术前签字,就是患者授权的一种常见情况。一、术前签字的法律意义医疗行业风险很大,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因素很多,如  相似文献   

18.
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4,11(4):308-315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陈志华 《证据科学》2003,10(1):24-26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曾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未征得患者同意使用自费药的行为属于对患者的一般侵权行为,医院对此负有对患方赔偿损失的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对未征得医疗保险患者同意使用自费药的医院予以免责。免责事由的范围要依法确定,且其既不宜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狭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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