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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和方式等进行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监督方式.其中第五章专门对"一府两院"规范性文章的备案审查做了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我国各级还没有监察委员会,直到2018年才设立.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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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的重要监督职权。其审查原则,是以主动审查为主还是以被动审查为主?从各地实施的现状来看,以后者即实行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原则的占多数。其原因,一是被动审查与审查力量的现状较相适应;二是多数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当”的问题。往往要在实施过程中才能逐渐显现出来。有些问题本不存在.而是在实施中由于上位法的修改或撤销才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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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暂不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理由如下:
于法无据.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虽然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职能,但监督的方式仅限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询问、质询,没有提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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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需要向人大报备并接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类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称为立法性规范性文件;一类是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称为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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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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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河北省廊坊市以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为着力点,以实现制定程序的规范、文书制作的统一、档案管理的科学为落脚点,不断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现标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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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制部门)之间设立法定的协调沟通机制;责任机制中应加强首次审查组织的责任追究和规范制定机关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再次审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即需要对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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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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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和规章之外,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围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既是理论上的关注热点,也是实务中的棘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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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媒体纷纷报道华中科技大学讲师王晓华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据报道,王晓华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下称职称)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资格评审,她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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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并没有将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的范畴。笔者认为,为了统一对各种鉴定的管理要求。应当将物品的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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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认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种规定给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绑架行为,立法机关应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纳入绑架罪的范畴,同时对绑架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修改,以解决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真正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