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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公告》从字面上来看,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对其要进行备案审查,但从法理分析及工作实践来看,《秸秆禁烧公告》符合备案审查的条件要素,应当报送人大备案审查.理由如下:
一是《秸秆禁烧公告》实质上就是政府决定的一种体现.禁止燃烧秸秆就是政府为保护环境做出的决定,包括对违反者予以拘留和罚款也是政府做出的决定,只不过政府做出的决定是以公告的形式出现,其实质还是政府的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关于政府的决定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规定来看,《秸秆禁烧公告》应当报送人大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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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诸如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秸秆禁烧公告》,似乎不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文体,但它具有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特性,应当进行备案审查.
笔者认为,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应具备以下两个方面主要特性:一是法定性.虽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法规,但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二是约束力.所规范的对象,涉及区域内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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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期限、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的局面.明确审查原则和机构、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逻辑,也是确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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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对"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却很难把握.
"决定""命令"作为狭义的公文概念,很好理解,指的是"决定"和"命令"两种公文形式.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者,都没有异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些文件名称中虽然没有"决定""命令"的字样,如通知、通告、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但是其内容却涉及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这类文件,因制定机关认为,不属于"决定""命令"等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还有一些文件,名称中虽然有"决定""命令"的字样,比如政府作出的表彰先进之类的决定,只有单一的指向性,本不需备案,却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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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代表法》关于代表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被罢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时,对代表资格的终止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予以公告。在实际工作中,公告的时间与实际产生法定情形出现时间不一致问题,如何界定终止代表资格的时间存在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代表法》规定的终止代表资格七种情形各有其特点,其终止代表资格的生效时间也就不同,不应固定于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时间,应区分情况从实际出发,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定实效产生时计算终止代表资格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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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一些地方向人大预备会议报告,无论是否表决通过,均为不妥。一、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确认公告。从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确认、公告的主体来看: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均止于选出新的常委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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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如果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必须辞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才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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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为什么认为"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因为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会的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的这一原则规定,以及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四十二条关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的预备会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这些规定,即皆已从立法本意上表明:确实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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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法列举了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把监督法列举的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二大类.一类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政府做出的决定、命令.此类规范性文件如何报送备案,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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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消息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热议。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权,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是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其中第(十二)项明文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说,河南省的《办法(草案)》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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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同法定主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主任会议依法提出的议案,直接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的议案,明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三是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却明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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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有法可循且有权威解答,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室"没有明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是有"厅".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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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这一规定违反了基本的逻辑常识应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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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发文较为合适。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形式及职权的特定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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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至于如何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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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一直以来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弱项”.甚至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是“空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急需摆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日程,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作出积极的贡献。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基层人大常委会要注意把握和走出三个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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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