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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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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平华 《法学》2022,(4):102-118
意定连带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允许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设立连带责任,以在多数人责任中坚持连带责任的例外性;二是坚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义,以意定连带责任为模板统一规范连带责任,实现法律效果的整体性和相对独立性。意定连带责任以民事法律行为为载体,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具备要式性,须经明示方得成立,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意定连带责任可产生于共同合同、债务加入、连带担保,这些基本类型既存在特别规定,也应适用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则。共同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可产生连带责任而非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担保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增担保,连带共同担保是共同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混合,增担保则为债务加入和担保合同的混合。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①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合同担保 ,保证在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基于此原理 ,当主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时 ,若当事人无约定 ,保证合同应随之消灭。相应的 ,保证人的责任也因此得到免除 ,即保证人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  相似文献   

3.
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4.
对于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雇佣还是委任的问题,应当以从属性作为基本判断标准,依据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予以认定。总经理给付劳务由于不具有从属性,应当属于委任合同。对于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经理和低级经理,应当依据从属性指标体系甄别从属性程度差异,给予差别化的劳动法保障。在员工升任总经理的情况下,原雇佣合同与新委任合同可以并存,双方有特别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特别约定则原雇佣合同中止,待委任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  相似文献   

5.
赵晓光 《行政与法》2009,(11):103-106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共同担保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受到当事人特别约定、法定的追偿权顺序、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共同担保人并非都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共同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也并非都有追偿权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7.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8.
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谈保证人的责任贾玉东保证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尽管保证人、债权人、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保证合同毕竟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成立和有效,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具有鲜明的从属情。这一...  相似文献   

9.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对独立担保国内效力的承认及其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无论是出于保障债权的考虑,还是作为资金融通的媒介,担保制度必不可少。由于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担保市场的出现,成就了作为独立商业事业的担保,从而使银行信用(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取代债务人个人信用成为最主要的担保信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国际融资信用担保中,出现了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不同的独立担保。从担保与被担保的债权关系来看,从属性保证的最大特征是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各国法律和我国的担保法都承认,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  相似文献   

12.
刘斌  王洁宇 《财经法学》2023,(2):144-160
安慰函作为商事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新型债权性担保工具,在促进融资、促成合同、增强信用等方面具有独立价值。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下,相关立法尚付阙如,加之安慰函自身的“模糊性”特征,其在实践运行中呈现出诸多解释困境。我国司法实践对安慰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通常高度依托于保证合同,以是否构成保证为基本判断标尺。事实上,安慰函区别于传统从属性保证,具有独立的交易需求与规范逻辑,基于保证合同视阈的审视逻辑实则是对安慰函制度之误读,有悖于商事自治,亦与商业交易需求相背离。为导正安慰函的构造逻辑,应将安慰函作为不同于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纳入人的担保体系范畴,并肯定、承认适格安慰函的担保效力。在未来的《商法典》或《商法总则》等商事立法中,应当予以典型化。  相似文献   

13.
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  相似文献   

14.
桂菊平 《法学研究》1997,(6):144-152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桂菊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  相似文献   

15.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  相似文献   

17.
论共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对共同保证作出了规定,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进一步对担保法第12条作出解释与细化,这无疑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本人借此谈谈对共同保证…  相似文献   

18.
在经济审判中,当事人一般只对自己因合同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还应当对他人的合同债务或侵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或连带的履行和清偿义务,这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或者说是就债务人的整体的对外关系而言的.那么,在具体对共同债务或连带债务的履行和清偿过程中,各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先后之分?与此相联系,在诉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别呢?这是经济审判中适用连带责任的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立法上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因此,值得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9.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几个问题邹三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相似文献   

20.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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