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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法规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步骤,更值得关注的是,规则明确了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纠正程序。此举,对于确保我国的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实现依法治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等种种原因,一些法规、规章质量差强人意,下位法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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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任会议是否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事先进行初审,对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和要求.因而,主任会议是否进行初审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只是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议事规则为依据,笔者认为主任会议是否进行初审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初审的就初审,不需要初审的就不初审.具体实施时可由人大或其常委会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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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备案审查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备案并行主动审查的做法;《立法法》制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查上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从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做法均收效甚微。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建立以重新构建的被动审查制度为主、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导的法规清理和立法评估等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各机关互相协作的法规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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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重新任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每届任期五年.政府分别由政府正副职和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等组成.新的一届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因而,政府的任期为五年,其组成人员换届时要重新选举或任命.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代会产生.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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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因故需要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应根据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是否作出接受辞职决定.首先是法定性.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其任代表职务期间,除依法被罢免、终止或自行终止代表职务外,对因故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其辞职程序按照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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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22-28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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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邱县人大常委会就单位或行业聘请县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有关事项,出台了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所适用的受聘单位或行业范围、监督员职责、聘请程序、调整步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单位或行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请,申请要说明聘请的理由、期限、代表人数.代表级别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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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制定行政法规的根据,是指《宪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即制定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和法律”。但是,这一宪法规定是指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也可以根据法律?还是指既要根据宪法,又要根据法律?或者还有其他意思?提出这些疑问,并不是咬文嚼字,无事生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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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提升党内法规的质量与合法性,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党和国家备案审查机关及其治理体制,从而塑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的职权型合法性审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授权型合法性审查互动关联的党内法规“双轨制审查”组织结构和差序性权力关系。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分工负责、移送处理、征求意见、审查监督、沟通协调、会商研究、信息共享等程序性安排,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法制监督的制度衔接与组织联动。党政分工与组织协同的组织逻辑、政治与法治平衡互动的价值逻辑、多元化治理的治理逻辑共同提供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范建构的理论依据。在现阶段,应当从强化审查监督的实效性、提升机制治理的全面性、增强机制运转的保障性等方面持续优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激活机制的法治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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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是否需要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应视执法检查具体情况而定.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就能够涵盖被执法检查单位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情况,并且在执法检查实践中,被检查单位通常也会向执法检查组全面汇报本单位执法情况.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就无需再听取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这样既能避免两个报告内容交叉重复,减轻被检查单位工作负担,又能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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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将关于我国行政法规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的论述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分析和阐述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宪法依据.从而明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宪法意义,分清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宪法地位,以便得到对行政法规的明确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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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规的称谓。地方性法规的名称要反映出它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只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通过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应是该规范性文件在整个国家法律形式层次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的一个标志,所谓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规范化,是指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有一个统一标准,并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协调一致。具体说来,就是要具备统一性、严肃性、明确性和专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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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1月27日发出通知,对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具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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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市法规的制定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才可生效施行,是为了获得合宪地位。较大市法规的立法解释尽管派生于较大市法规的立法权,并具有一定的立法属性。但较大市法规的立法解释仅需报请备案,勿需报请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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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市法规的立法解释是否须经批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大市法规的制定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才可生效施行,是为了获得合宪地位。较大市法规的立法解释尽管派生于较大市法规的立法权,并具有一定的立法属性。但较大市法规的立法解释仅需报请备案,勿需报请批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