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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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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箭 《法制博览》2015,(2):216+214-215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公司高管日益成为公司维持日常经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导力量。以此同时,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此,以民事手段、刑事手段去制裁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高管们成为制约公司高管的必要手段、挽回公司损失的重要砝码。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分析,探讨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目前各国立法对于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大多在同意权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择一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则是重复规定了两种制度,这样对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固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转让股东的利益而言却是极大的不利。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对外转让限制过于宽松,并不能很好的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同意权制度对于剩余股东必须强制购买该股权而言又过于严苛,相对而言指定购买制度能够弥补一些同意权制度的严苛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过分自由。  相似文献   

3.
闫晓博 《法制博览》2013,(7):108-109
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职业经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是一系列"经理问题",影响着公司甚至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强化经理权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强。治源之本,首先就应从限制经理权的授予入手。而我国《公司法》仅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对于授权方式以及是否需要登记公示并未涉及。因此,依据我国企业实情,研究如何规制经理权授予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李宗泰 《法制博览》2023,(24):60-63
设立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权”的合理性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从三个层面对于转让股东“反悔权”正当性予以证明。首先从法益衡量角度,通过利益法学的“利益解析”与“衡量展开”方式,证明了“反悔权”中诚实信用原则与意思自治、公司人合性与交易自由两对冲突法益时立法取舍;其次从法规效果角度,探究法规所产生的应然效果与实然效果,利用经济学效率原则证明“反悔权”的有效性,并分析近五年有关判决,说明“反悔权”实践效益;最后从实用主义角度,允许“反悔权”能够有效保障“同等条件”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转让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牛慧杰 《法制博览》2013,(8):222+221
公司经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经理的地位和权能决定了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位置。正是因为公司经理在企业中的这一特殊地位,就要求我们应该加强对经理制度的完善,从而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经理制度的不足,维护企业和公司的利益。因此,在现有的公司法对经理权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公司经理权、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加强经理权的限制等措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性,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应运而生。依学界通说,此制度旨在保障封闭公司的人合性、保障老股东的既有利益,进而保障公司的运行效率。但针对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于现行法律无解而于理论实践有争。依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对此问题,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应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未有规定时,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8.
颜宇宁 《法制博览》2023,(2):151-153
刑事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流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完善证据链条、复现案件事实、合理划分责任、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律师作为诉讼参加人之一,在本质上代表了被代表人的利益,而律师在场权的行使也往往决定着被代表人的利益能否充分实现。本文通过分析律师在场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对律师在场权的本质内涵进行了界定,并阐释了律师在场权的理论基础,引申出律师在场权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应当从法定化律师在场权制度及其义务、明确律师行使在场权的行使程序和明确律师在场权的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在场权制度,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和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9.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能够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毋庸置疑,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社会中,通过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实现,不仅仅能保护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利益,降低交易管理成本,更有利于维护稳定的房屋使用关系.我国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作出了明文规定,《民法典》的出台...  相似文献   

10.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2005年新《公司法》中初步确立的。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公司重大利益受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法侵害。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使得这一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本文着重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缺陷,提出合理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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