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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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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冰 《人民调解》2006,(5):15-17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2.
为回应法学和法律界对调解的不同评价以及相关制度创新的争论,基于对1988年至2010年我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非调解方式结案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调解的功能是在下降的,但在今天,调解仍是我国纠纷解决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的功能呈下降趋势,而司法的功能则在不断上升;在司法中,司法调解的功能总体上在下降;在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三大类案件中,司法调解的功能各不一样。由此,我们在相关制度创新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切不可以一刀切或以运动的方式推行。  相似文献   

3.
潘剑锋 《中外法学》2013,(1):185-196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民事司法与调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核心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传统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有违制度基本原理的异化现象。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司法能动和大调解背景下,行政诉讼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理论的考察、司法实践、国外经验证明,实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可行性,但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应的制度配套,解决制度间的矛盾和冲突。  相似文献   

5.
韦倩婵 《法制与社会》2011,(25):118-119
司法调解在我国非诉讼解决纠纷体制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本文通过分析司法调解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认为司法调解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伴随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以及利益冲突的日渐加剧,调解因其在钝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推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日益受到各级法院和法官的重视,成为司法实现定分止争功能的重要手段。然而就在各地法院大力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政策,积极推进诉讼调解的同时,许多调解不规范的情况也日益显现,逐渐成为制约和影响调解制度有序运行的重要障碍。如何在积极推进调解工作的同时,确保调解的规范运行,日益  相似文献   

8.
非诉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本文对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杨会君 《法制与社会》2014,(22):292-29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纠纷涌入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大量的案件,如何优质高效解决?调解提供了一条解决困境的途径,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优秀传统,长期以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体现到司法领域,诉讼调解无疑是与和谐社会精神最为契和的了。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本文探讨了在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调解的意义、优势,并探讨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的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程序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如何在最后一个关口贯彻落实司法和谐理念,运用诉讼调解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是落实司法和谐理念的重要一环。本文从再审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入手,针对再审调解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调解的公平性与实用性的关系;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诉讼调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如何构建再审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目前社会处于矛盾和纠纷多发期,处于与矛盾接触最前沿的基层法庭,需要探索一条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的道路,那就是以诉前调解为基础的联合调解。以人民法庭为主导力量,联合乡镇、村等基层调解组织力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把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  相似文献   

13.
曾章伟 《法制与社会》2012,(12):168-169
个人调解调处了社会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立法确认个人调解的法律地位,建立个人调解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评制度,将个人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完善调解程序,规范个人调解行为,建立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制度,将有助于发挥个人调解对社会纠纷的调处作用。  相似文献   

14.
马智 《法制与社会》2013,(20):109-110
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法院调解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条件:调解程序的简易性,有利于提高解纠的效率;调解方式的自愿性,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调解结果的灵活性,有利于克服法律的僵化。但在现实的运行中,强制、非自愿调解问题突出,调解结果隐性违法现象存在,过分强调调解破坏法治建设。这些都不会影响我们对法院调解的信心,只会引发我们改革司法体制的共鸣。  相似文献   

15.
北青 《法制与社会》2011,(10):55-55
调解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系统的完善,新形势对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分析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完善,以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6.
调解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系统的完善,新形势对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分析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完善,以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7.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矛盾纠纷防控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我市狠抓社会调解工作,在加强镇办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在市级建立社会调解服务中心,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综合效果。2002年4月16日,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宋育英亲临我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并对这一创举给予了充分肯定。近1年来,市、镇两级调解中心受理矛盾纠纷2912件,调处成功2899件,避免民转刑案件37件,防止非正常死亡29件,制止到市以上群体上访21起。  相似文献   

18.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发展,新型矛盾的不断涌现,仅仅依靠人民调解一种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坚持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间的良性互动,已成为解决新时期矛盾纠纷有效的调解方法。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根据本地特点探索三种调解问的衔接、协同途径。  相似文献   

19.
常怡 《法治研究》2013,74(2):3-10
中国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不同历史时期的调解遵循着不同的理念。在传统中国,调解所遵循的理念就是追求社会和谐,但是。这种和谐是建立在回避矛盾、压制纠纷的基础上实现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与计划经济时期。调解的理念在于正视矛盾、强调斗争,并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达到团结。当代中国的调解是对传统制度的继承和发扬.以实现社会管理与追求社会和谐为理念,同时也需树立规则意识、实施权利保护、秉持风险负担观念、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在认清调解理念之后。我们需要对当前一些偏离调解理念的行为保持充分的警惕,还需要进一步思考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这关系到中国司法改革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20.
项磊 《法制与社会》2013,(2):44-46,56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社会分工愈加严密,社会关系愈加复杂。为了更加高效地定案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能动司法"应时而生。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大调解"的格局逐步形成。随着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学界对此也发表了诸多见解。事实上,法院调解制度并不符合宪法中对于法院职能的定位,如果过度拔高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甚至将调解结案率作为业绩考核的指标,从而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进行调解,无疑不符合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长远来看,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也有着相当大的负面作用。为此,本文在讨论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同时,进行了有关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的论述,希望达到法院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的分离,回归其宪法框架下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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