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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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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冰心 《法人》2007,(6):46-47
因为牵涉到太多的利益关联,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一开始就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这无疑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该法同1986年企业破产法相比,其中一项重大突破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2.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之一。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创设了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相似文献   

3.
关于重新修订《破产法》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和法律保障,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和企业深化改革取向,构筑整个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新时期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处理运行规则,笔者认为修订《破产法》势在必行。 本文拟就现行《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成因及重新修订《破产法》应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谈点粗浅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自86年12月2日公布、88年11月1日起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亟待需要修改和完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吸收和借鉴外国破产法中有益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破产立法完善提出如下若干法律思考,并企盼《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早日出台实施,以统一规范破产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9,(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后简称国营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冲破了以往人们认为破产法姓“资”,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独有的法律制度,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的观点,第一次在我国这个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土上试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6.
薛晶 《法制与社会》2011,(12):87-88
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确立了场外衍生交易的强制清算制度,虽然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但这一改革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并对我国进一步发展场外衍生市场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7.
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只要证券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应退出市场,而不再由国家兜底.……  相似文献   

8.
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国家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本文就有关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上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一、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可因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此后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则使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送审稿)》中,就破产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一种或多种所有制成分的联营企  相似文献   

9.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正式施行。该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引入当今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在第三章对这一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破产法》颁布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破产案件及指定的管理人的数量逐步增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所设计的管理人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在此,  相似文献   

10.
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法律困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衍生品迅速发展的今天,立法却明显滞后,这将增加金融衍生品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且必然会引致诸多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金融衍生交易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相违背,净额结算制度与抵消制度无法融合,信用支持安排与担保制度相差甚远,需要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应尽快制定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法,并修订相关法律以适应其发展。  相似文献   

11.
优胜劣汰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必然结果,正可谓是“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企业退出市场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对企业破产进行规范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破产法是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后,第二次破产立法。新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12年的起草和反复论证,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终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结果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保障.在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国际形象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企业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促进优势企业对陷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自救、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与和解.以及“病入膏肓”企业的平稳退市,从而优化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破产制度成长中的一个耀眼台阶,中国破产制度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继续走下去。 《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制度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对破产不当行为作了规制,强化了破产责任等等。与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切合我国实际,更加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破产案件,是按政府主导的方式处理的,律师介入的空间不大。新《企业破产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列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候选对象.这是律师事务所介入企业破产业务的重要机遇。另外,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在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南坼作为.有鉴于此,在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之际,本刊特编发一组以“企业破产法”为主题的文章.希望为大家研讨破产法提供一些视角.更希望广大律师在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时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13.
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晓磊  仲川 《法学论坛》2007,22(6):135-140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我国旧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为此,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在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确立,需要基本理论的澄清与相关制度的辅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解决破产法其他理论问题的基础,也直接决定着立法者对其职责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决定意义.  相似文献   

14.
石慧  任宏 《中国律师》2008,(9):68-71
由2006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在立法理念、制度创设等方面获得了各界肯定。《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对其专条进行了评介.认为该法作为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折射了中国改革的历史进步。  相似文献   

15.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立法中尤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大历史性进步。由于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创设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在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管理人制度)的同时,也再次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破产这一命题,并在附则里作出规定。新破产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条例。本文就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理论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魏雅华 《检察风云》2006,(19):14-16
《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是“经济宪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它对应于《公司法》,《公司法》是关于企业孕育出生的法律;而《企业破产法》是关于企业死亡殡葬的法律。二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8.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在分部门立法的条件下,对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作为立法思路.核心规制方面,《期货法》应当以期货与期货交易的特征为基础,明确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从而实现对期货市场核心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延伸监管方面,要将《期货法》塑造成一部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运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将具有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明确进行判断的标准和主体.在此基础上,从标的类型、交易程序和交易功能等角度入手,可以实现对《期货法》和《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有效划分.  相似文献   

20.
我国《破产法》立法任务初步完成,正在发挥其独特作用。担保物权的保障与职工的利益都是法律必须维护的利益,《破产法》遭遇到利益冲突的旋涡。在破产程序内,《破产法》需要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制订可信赖的规则。《破产法》需要从破产程序法与破产实体法两个方面关注各方主体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破产法》实施以后对破产制度的价值分析仍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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