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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根本任务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济管理,但法律顾问并非是聘请单位的职能部门或管理人员。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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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要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开阔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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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制度化、系统化。企业设立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是一项长远的制度建设。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公司)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大型企业中早已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得更早。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大中型企业中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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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以法治厂的需要,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立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但是,目前许多企业设置这一机构时,名称既不统一,又不准确,难以体现其性质。因此,有必要作些探讨,使之尽早统一。一个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机构的隶属关系、性质和职责范围,而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所使用的名称一般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室”、“经济法制科”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究其原因,可能是沿用司法系统“法律顾问处”名称的结果。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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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的投资方主要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和大型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包括投资风险企业的自然人,即“天使投资人”。为投资方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参与风险投资项目的另一类核心工作,与担任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相比,二者有不少共同的方面,但由于服务对象及所代表的利益立场不同,在法律服务内容及具体操作上均有相当大的区别。一、投资方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原则1、从投资方的角度充分理解投资项目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担任投资方法律顾问的前提工作就是要能从投资方的角度充分理解这一投资交易。投资方总是希望自己的律师能充分意识到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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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如雨后春笋,发展很快。截止1988年年底,浙江全省各企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就有4405家,较1983年增59倍。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有以下几个理论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顾问名称企业的法律顾问只能是两大类:第一类是聘请的兼职顾问,它可以聘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可以聘自其他依法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他们通过与企业签订聘请合同而产生咨询服务关系。他们与企业的负责人不存在行政隶属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作为企业中独立的主体从事顾问活动:第二类是专职顾问,即不少企业设置的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企业内部的专职工作人员,是企业领导的参谋与助手,统属于企业负责人领导。这两类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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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所 《政府法制》2005,(17):16-17,2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由指定的政府机构以及由政府机关聘请的法律专家,依法为政府机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政府法律顾问包括政府系统内和政府系统外两种,前者主要指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将政府法制机构定位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指出:各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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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乡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热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发展企业法律顾问事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最早设立的法律顾问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处和武汉钢铁公司的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则是近几年来从上海、北京等地兴起并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的新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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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顾问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企业法律顾问是由企业聘任的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从事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管理经济合同及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代理企业进行诉讼、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等活动。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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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性质和定位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性质的重新定位问题。在借鉴美国、法国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其全面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如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重新定位,才能确保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其预防、监督和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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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引人注目的是,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但要与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统一序列,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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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接受聘请单位的委托,审查经济合同的工作是大量的,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的工作。现将我担任这一工作的体会介绍如下: 一、律师在审查经济合同中的地位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他承办的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由法律顾问处给律师分配任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就是由法律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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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运输公司从一九八三年起,聘请了上海市第二法律顾问处两位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过两年来的实践,我们体会到企业有没有法律顾问大不一样:没有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缺条腿,在处理横向经济关系上经常扯皮;有了法律顾问,依法办事讲原则,维护了合同权益,促进了企业管理。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十分需要得到法律顾问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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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通行作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己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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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一词,是五十年代从苏联相应机构的名称意译过来的。查阅五十年代出版的苏联法学书籍的中译本,其中也有译为法律询问处或法律咨询处的。以此名称作为“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否妥贴,值得商榷。一、“法律顾问”是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员,“处”按字面解释为地方。法律顾问处这一名称是把“法律顾问”和“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