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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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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是UPOV1991新规定的内容之一,也是UPOV1991应对生物育种技术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通过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UPOV1991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至受保护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既强化了对原始品种育种者利益的保护,减少了植物育种创新剽窃的发生,也实现了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对于中国决定何时加入UPOV1991,如何在生物育种技术背景下激励育种创新能力的提高,确保中国种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UPOV1991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及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菊丹 《河北法学》2012,(5):138-143
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是UPOV1991新规定的内容之一,也是UPOV1991应对生物育种技术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通过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UPOV1991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至受保护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既强化了对原始品种育种者利益的保护,减少了植物育种创新剽窃的发生,也实现了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对于中国决定何时加入UPOV1991,如何在生物育种技术背景下激励育种创新能力的提高,确保中国种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杜菁 《法制与社会》2013,(33):188-190
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正面临加入UPOV公约1991年本文的巨大压力,本文将从引入1991文本的必要性出发,探讨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已经逐步该文本靠拢的内容,并进一步分析UPOV1991公约在我国品种权立法中可先行引入的部分内容。  相似文献   

4.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秀健  张晓妮 《科技与法律》2010,84(2):37-39,44
虽然我国与日本都是UPOV公约成员国,但是由于执行的UPOV公约文本不同,两国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保护力度、管理体制、审查与测试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UPOV公约1991年文本普及速度明显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应当适时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周宏 《知识产权》2007,17(6):80-85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制订并实施一套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UPOV公约1978文本为蓝本制定,如今,面临着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以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几个主要UP-OV成员国以及正申请加入UPOV的印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立法体系及管理现状、育种者创新激励、品种权保护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框架下构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之发展进程,最终为我国完善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植物新品种保护下派生品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超 《知识产权》2009,19(3):59-62
UPOV公约的设立基本上以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为主,研究UPOV91文本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内容的认定,分析该制度下原始育种者与后品种权人、农民间新的利益均衡,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旭霞  宋芳 《知识产权》2012,(6):52-57,74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的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扩张的表现形式,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我国种业的育种创新能力、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我国应利用国际条约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缓冲期来寻求生机,完善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的育种体制,改善育种创新环境,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弥补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不足,激励新品种培育,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了"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品种权的权利范围延及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在派生品种依赖性的认定上应该采取较低的标准,并区别分离性特征和复合性特征.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该制度,应积极引入并完善"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形成对育种行业的有效激励.  相似文献   

9.
杜菁 《法制与经济》2009,(11):58-59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面临加入UPOV1991年文本的压力和挑战,如何做足充分的准备,为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提供平稳过渡,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本文将从UPOV1991年文本出发,探讨其主要内容及可供借鉴之处,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及其对我国育种创新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授予育种者对其所育品种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宗旨就是在其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比利时、法国、丹麦、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了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于1961 年11月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UPOV),并于1968年公约生效。公约旨在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定基本的法律、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都纷纷加入UPOV公约加强对本国育种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寻求国际范围的保护,刭目前为止UPOV已有54个成员国。  相似文献   

11.
人工瀑布保护规则是UPOV1991新规定的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决定是否加入UPOV1991的关键问题之一。该规则的实质内容是将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UPOV1991对于品种权保护对象的延伸部分属于强制性规定,部分属于选择性规定。美国、日本、欧盟、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基于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激励育种创新的考虑,在国内法层面全部或部分引入人工瀑布保护规则。研究人工瀑布保护规则,对于我国决定是否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顺利开展农产品的对外贸易以及决定是否加入UPOV1991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农民留种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及其对种植农作物的生存依赖,UPOV公约为农民在利用和保存作物种子方面保留特定的权利.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UPOV1991将农民留种权利改为非强制性例外,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则根据各自需要规定了不同范围的农民留种权利,应对生物技术背景下的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中国充分借鉴欧美对UPOV1991农民权利规定的实施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农业现实的农民留种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对UPOV公约91文本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新  刘平  刘明强 《知识产权》2010,20(1):93-96
采纳UPOV公约91文本是育种者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通过对91文本中有关育种者权利范围的解读和分析,以期消除人们对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误读;同时,通过对我国加入91文本的可行性的探讨和分析,指出采用91文本的有关条款修订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当是我国在全面加入91文本前的积极选择。  相似文献   

14.
从比较UPOV公约和专利制度着手,系统阐述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对其深层的政治经济原因进行探讨,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经过几年的努力,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今年3月23日,我国又正式向UPOV递交了加入书,现已成为成员国。我国《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基本一致。1.育种者的权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农户经营为主,规模小,效益差,广大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因此,《条例》对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在控制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范围内,而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则不构成侵权。2…  相似文献   

16.
日本新《种苗法》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同时随着UPOV1978年文本的关闭和UPOV1991年文本的推广,有关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立法是否该“与时俱进”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但最先进的立法是否就是最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呢?国内相关立法的革新不光要考虑到国际趋势,更要顾及到具体国情;不光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农业出口,更要考虑到革新是否适应国内农业经济的发展,依中国目前的国情,贸然提高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不一定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前,我国在法律之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17.
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和 1991年文本关于育种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根据我国实际 ,对我国育种者权利保护提出了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层次等建议 ,主要包括 :第一 ,将受保护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 ,同时强化“农民特权”的保护 ;第二 ,将生产权扩大到非商业目的的生产 ;第三 ,将品种权保护品种延伸到“依赖性派生品种” ;第四 ,与受保护的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应当扩大 ;第五 ,将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调整 ;第六 ,增加品种权用尽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育种者自提出或公告品种权申请至授权期间的利益,其性质应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主体为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其行使应满足时间、行为、实际通知等条件。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为请求行为人支付适当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以许可费为基础,酌情考虑个案因素加以确定。我国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存在权利性质含糊、主体范围狭窄、行使条件不具体及效力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应结合UPOV1991文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加以完善,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9.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李春华 《法学杂志》2004,25(3):81-83
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收中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UPOV公约和TRIPS协议对其提供了保护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轨制”保护方式和一部分国家采用的“单行法”保护方式,都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20.
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要求,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于我国育种业相对落后,该条例基本上以《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1978年文本为蓝本,与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1991年文本在保护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日益频繁,我国低水平的品种权制度逐渐成为农产品出口的障碍,品种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已成为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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