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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解决现实中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交通肇事逃逸"是对救助义务和消除肇事现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抽象危险的义务的不履行,当存在救助义务时,基于义务冲突应当优先履行之,否则被撞者因此死亡的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应当保持一致,即两者的作为义务内容应当相同,既保持了三种量刑的递进关系,也有助于证明"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存有分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当理解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行为人放任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包括因绑架行为而必然导致的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的"杀害"一词不仅指杀死被绑架人的结果,还指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结果的故意杀人行为,适用"处死刑",并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中止犯免除、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规定,且配置同样的绝对法定刑,导致"过失与故意同等处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解释为过失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致使人质死亡;"杀害被绑架人"应解释为杀死人质,但绑架杀人未遂的,也应适用该款并同时适用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未来应修订该款,区分过失致使人质死亡、故意伤害致使人质死亡和杀害人质三种情况并设置轻重有序的法定刑。绑架过程中,因警方打击错误致使人质死亡的,应认定为"杀害被绑架人"。  相似文献   

5.
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做好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意义非凡。在全球化的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面临着多元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冲突与挑战。当前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固灵魂精神之本,增强道德情操和修养;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掌握话语权、传播正能量;推动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共同构筑现代大学文化;增强责任和使命,成为教育人、培养人、引领人的战斗堡垒。  相似文献   

6.
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做好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意义非凡。在全球化的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面临着多元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冲突与挑战。当前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固灵魂精神之本,增强道德情操和修养;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掌握话语权、传播正能量;推动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共同构筑现代大学文化;增强责任和使命,成为教育人、培养人、引领人的战斗堡垒。  相似文献   

7.
一是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形成"统"的机制、"实"的计划、"热"的氛围;二是示范表率、有力指导,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感染力;三是立足实际、守正创新,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民族工作面临"五个并存"的阶段性特征,民族团结教育也要主动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深入思考,悉心筹划,不断提高教育效能。提高民族团结教育效能,需要转变教育理念,切实树立"大教育"理念;需要明确教育目的,解决好"五个认同"问题;需要创新教育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实践性。  相似文献   

9.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0.
生命教育起源于西方,有着深厚的哲学、心理学等理论基础。罪犯生命教育主要包括罪犯生命价值教育、生命安全教育、生命逆境教育、生存能力教育以及直面死亡教育等内容。必须按照"首要标准"、"底线思维"以及社会管理和监狱管理创新的相关要求,拓宽罪犯思想文化教育内容,创新防御罪犯自残、自杀的新路径,实施罪犯生命教育。应结合监狱实际和罪犯不同时期的思想、心理及行为特征,开设罪犯生命教育课程,加强罪犯生命教育理论研究,创新罪犯生命教育形式以及运用现代媒体技术调动罪犯学习兴趣等,着力增强罪犯生命意识和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的能力,有效消解罪犯隐性自杀意念以及自残、自杀等自我毁灭性行为,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11.
警察院校开展"死亡教育"有助于准警察树立科学的生命价值观与职业观。警察院校"死亡教育"以受教育者对死亡问题达到知情意的统一为目标,课程内容依次从与死亡相关的通识类教育向社会角色体验与警察职业体验过渡,采用专题讨论与情境体验的教学方法,以实现"向死而生"的生命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12.
价值认同根源于人的需要的现实满足与层次提升,是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础,也是衡量其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将马克思关于人的需要的观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理论来源,从人的需要的合理性、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展现解读认同的逻辑起点、价值取向,区分"需要"和"想要",明晰人的需要的社会主义归旨,从而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弱认可、少践行现象,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可度,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3.
<正>胜利油田滨南采油厂委员会党校成立于1990年3月,1991年改为中共滨南采油厂委员会党校(简称滨南党校)。现有教职工26人,其中,18人具有高级职称。该校目前拥有下属三级党校19家,形成了以厂党校为龙头、三级党校为基础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该校成立25年来。针对采油厂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坚持"唱响  相似文献   

14.
教育的重点不在于"改造",而在于"唤醒",在于唤醒受教育者认知自我、批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的能力。因此应肯定受教育者的自身价值,尊重其主体性地位,把受教育者视为独立的人、发展的人、有潜能的人;使之在教育者的启发诱导下,不断增强自身批判、探索和开拓创新的能力;使之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积极思考、独立判断,做出科学、正确的行为选择,并不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进一步自觉完善自己。  相似文献   

15.
<正>中央决定,从今年4月底开始,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抓手,对于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具有重大意义。开展专题教育,是协同推进战略布局的需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三严三实"的政治品格,则人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比较复杂,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17.
目前高校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存在着重视不够,从事党员教育工作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理论教育形式单一,吸引力不强,组织生活不经常,创新性不够和教育方式滞后,现代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健康成长,为此要建立党校理论教育、学生党员日常主题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三位一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体系;构建以"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为主题的教育载体;规范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考核制度,将大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纳入学分制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长效机制,将经常性教育纳入常态化管理,以增强学生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为统领,探索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思路,坚定"四个自信"培养可靠接班人,围绕"中国梦"培养"圆梦人",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  相似文献   

19.
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是防卫过当判断的重点,直接决定了防卫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面对传统理论的困局与司法实践的反思,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基于法益衡量说对"必要限度""明显超过""重大损害"等概念进行重新解释,赋予其法益衡量的内涵。"重大损害"一般仅限于重伤或死亡,而不包括轻伤或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必要限度"实质是结果是否相当的判断。"结果的相当"主要围绕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如若不采取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可能对防卫人造成的侵害结果之间比较衡量。"明显超过"应当基于法益的位阶体系进行衡量,在生命、身体法益冲突时,主要是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等客观结果的比较衡量,死亡对于轻伤属明显超过,重伤对于轻微伤亦属于明显超过;在人身法益与财产等法益冲突时,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均属于明显超过。在相当性的判断上采取事后判断说,并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紧迫性、法益等判断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
经过40年的改革与社会功能的分化,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成为了教育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系统接口"。为了有效发挥法学院的社会功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质量标准"应当设定为"确保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拥有法律思维,具备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本科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应当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以及律师学院来完成。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应当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但法学院不应承担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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