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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监督法》的出台,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各地人大常委会应以《监督法》为依据,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思路、新方式,把个案监督和信访工作转化为类案办理,把评议司法机关转变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置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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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换届以来,我们从人大监督工作实际出发.在提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贯彻实施监督法.积累了一些实际工作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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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作为地方创造的个案监督被叫停,个案监督被纳入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然而,没有了个案监督作支撑,司法监督一度让地方各级人大感到迷茫.
近年来,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另辟蹊径,大胆探索,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高度关注、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类案问题"纳入人大司法监督的视野,不但有效地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现实问题,而且也使人大司法监督由虚向实,填补了个案监督留下的监督"空白".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我们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抓廉洁办案,树公正形象”主题教育活动,以学习《监督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七项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以此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树立起公正司法的新形象。 相似文献
5.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是最高层次监督,具有权威性、法律性、间接性。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特别是要制定监督法,并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加强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6.
监督公开是有效融合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可行途径。进一步规范、完善监督公开工作,形成稳定、普遍、规范的公开常态,是全面贯彻执行监督法、不断提升人大监督实效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愿望的客观需要。但从各地人大工作实践来看,监督公开依然存在着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等诸多欠缺。因此,客观评价监督法施行以来的监督公开情况,探析公开不足背后的相关缺失,有助于人们更好地思考、完善和实践监督公开,更有效地推动监督法“落地”。 相似文献
7.
《监督法》作为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监督法》实施以来,唐山市丰南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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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实施近两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积极履行人大及常委会的职责,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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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地方人大相对全国人大而言,立法工作要少很多,基层人大很少能实际的独立使用立法权,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功能就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问题就显露出来,并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重视。此后,有些地方人大在财政监督、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下,历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终于正式出台了。《监督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开创了人大监督的新途径,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其中有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设置,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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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此相伴,在探索监督司法工作中也存在一定误区,突出表现在有些同志经常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称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认为人大监督个案就是搞个案监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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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一直以来是人大制度研究和人大工作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在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同时,也为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与时俱进地探索“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这一课题开辟了新的境地。为此,笔者拟从效力、效果、效应三个角度切入,就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依法行使好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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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具有权力来源的权威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层次的至上性和监督方式的间接性等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目前,人大监督的主要缺陷表现在:监督条款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权难以行使;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完全可以从个案入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为了提升人大对司法权的实际监督水平,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转变观念,打破监督权"休眠"状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司法权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人大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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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特别是《监督法》出台后,有专门章节对财政预算审查进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因种种原因,县级人大在依法开展财政预算审查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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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它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手段。而且还对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都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内容,对此。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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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人大监督的失范行为及其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失范行为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督法;二是人大代表非职业化。防治人大监督失范行为的对策:一是制定监督法,强化制度约束;二是设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建立督察员制度,使人大监督工作经济化、制度化;三是规范“两评”制,开展“面对面”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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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法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大在其具体监督工作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困境,为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及实效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将进一步法律化、精确化。作为人大二十余年监督之正果的《监督法》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乃无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