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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停车位归属到物业选聘,从业主"自治"到问责"居改非"……新法关注民生、保障民权,引领人们走进一个新维权时代。然而,维权新时代,业主究竟如何"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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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上海多个部门对上海群租最严重的地区开展了整治群租房行动。整治措施使问题暂时得到了缓解,但群租现象随时可能“春风吹又生”,因为城市中依然生活着大量的低收入人群,而的确又有相当数量的住房闲置着。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次整顿行动进行分析,讨论是否应该取缔群租、澄清相关当事人受到的影响,更主要的是为了能够从此次整顿中吸取教训,为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一些有用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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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先租先得是小区共有车位分配使用的一种常见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租赁使用车位在先的业主取得对车位的优先承租权,可以持续地向物业公司要求续租车位,直至其抛弃权利或丧失业主资格。在先业主可以经物业公司同意而在中断租赁车位后仍保留其将来的优先承租权,以利于车位的充分利用。但保留的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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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否给争论多年的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暂时划上了句号?通过本文,作者尝试揭开车库位处置问题的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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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状态下共有部分的权属归属素存争议,实践中也多生纠纷,尤其是会所、绿地、停车位等特殊共有部分争议尤甚.《物权法》的制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历史机遇,但具体规定在内容上仍显空洞,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晰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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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之下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之一。双方往往各执一端,抉择不下,导致纠纷愈演愈烈。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的权属问题上,即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200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思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以《解释》为依据,从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人手,来探讨如何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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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该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很重要的一条,其关于规划区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既关系民生,也关系开发商的利益,业主和开发商会从各自的角度去解读,并且容易产生歧见,因此切实把握这一法条的法理内涵尤为重要。这一法条是寻找小区车库车位位置的法律路标,业主和开发商都必须认真辨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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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物权法》第74条的得与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引言法律研究固然少不了对某一理论的合理性论证,但是终究还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有时候,一个问题的研究,其理论价值比起其实用价值要黯然失色得多。笔者本文要研究的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与利用问题就是其中一例。之所以要研究这一问题,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围绕"停车难"小区业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的大量纠纷。而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城市居民私家车的拥有量及增长量远远超过小区停车位的供应量和增长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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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各地也诞生了一批所谓的“物权法第一案”。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就是一起停车位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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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下车库权属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11月,有地下车库第一案之称的“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纠纷案”最终以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而暂时告一段落。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大城市中,业主和开发商间围绕地下车库权属所产生的纠纷却日益激化。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理由对其归属也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围绕地下车库所引发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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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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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编第六章是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共有14个条文。其中,对近几年在物业纠纷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2007年8月26日,《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业主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进行调整;而对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纷争,多通过《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调整;对于其中的相邻关系通过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下面,笔者举例对物权法中几个新规定予以简要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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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5):40-45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