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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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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人.主人赔偿医疗费1000多元.这一笔赔偿费来得不容易。”笔者刚走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门前.就听到了这个声音.原来.他们正在谈论村民程某被桑某养的狗咬伤,经人民调解室调解平息的一起赔偿纠纷。当阳市玉泉司法所所长兼调委会首席调解员任建军告诉笔者。这种经人民调解室调处的民间纠纷.他已记不清有多少起了。只记得这是他们去年调处的第35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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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信赖关系是指一切尚无有效合同关系的特殊对待关系。信赖关系是法律调整交易过程中一般的相互保护关系与特殊的对待关系相互转化时的利益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赖关系有四大特点,即相对性、法定性、信赖性和合同关系外部性。文章指出,与其将信赖关系视为合同关系的扩张不如将其看作侵权关系的扩张更符合事实。文章列举了几项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将其归纳并命名为信赖义务与信赖权利。文章最后指出,信赖关系是信赖利益存在的大环境;信赖利益是固有利益进入信赖关系后的特定化;信赖利益是在信赖关系中计算信赖义务违反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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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从德国兴起,并于二战以后不断发展起来的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利益的权衡,通过维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促使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理性平衡。信赖保护原则从社会公民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对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实现实质的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出现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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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颇有争议,但能肯定的是信赖利益在其所维持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和其所追求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界定,并对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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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由于我国行政法建设发展缓慢,理论上缺乏研究,实践中少有运用。因此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各层面给予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