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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82-84
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学界已达成共识,但因标准不同,分类各不相同,是否均可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严重.为使诉讼时效制度这一时间规范具备可操作性,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应然模式可设计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和特定条件下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三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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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作者从诉讼时效的概念入手,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 对请求权进行分析、论证, 最后确定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债权请求权和部分人格权请求权及身份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刘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1):31-33
诉讼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消灭时效。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上的保护。由于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因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传统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出梳理分析,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进行再认识,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司法保护及时效利益抛弃等问题进行理性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孙其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16-17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应适用民法上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从消灭时效的客体和功能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等角度来看,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在票据法上应有所规定,并且,它是一种短期时效. 相似文献
5.
姚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3-44
时效制度的法定性要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障碍性事由应当一概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也不能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改变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两个问题存在着争议。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协议改变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可预先抛弃。对于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诉讼时效利益允许义务人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6.
无效合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同时,应根据合同给付财产的性质分别起算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合同无过错方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7.
胡兴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3):26-28,43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其时代的局限性和制度自身的不合理性而遭致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对此规定的不足,但囿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阶位,依然无法修正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客观现实的需求,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徘徊于传统和突破之间的尴尬。 相似文献
8.
李美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21-23
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可能会由于权利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导致其 无法行使请求权,对此法律通过时效中断制度来变相延长时效期间,以使权利人 有机会行使请求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 度的规定入手,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定事由和效果,对我国现行立法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 我国国情,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初步 设想。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排斥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三个理论误区:其一,对《墨西哥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二,对《德国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三,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法的错论。上述规定由于与现实的司法操作存在一定隔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问题。从域外立法现状来看,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种安排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和避免义务人不受权利失效制度保护的积极意义。我国应全面认知墨西哥立法例,且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适当时机调整《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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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证财产秩序等方面,越来越突显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拟从时效制度入手,分别论述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以取得时效制度为重点,以期构筑起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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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3):84-86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在民事诉讼中,当遇到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而被告又未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抗辩时,法官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不待当事人主张而适用。 相似文献
15.
刘嫣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33-134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而法律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它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从理论上讲,法律价值体现为一定的主体需要,体现了一种法的取向,说明了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社会的基本价值,完全无视或忽视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是真正的法律秩序。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法制度的一种也必须关注其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16.
前科报告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分子以及促进社会诚信意识的形成等方面具有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其"先天畸形"的特点却日益成为行为人在服刑完毕后回归社会的阻碍,因此有必要逐步加以废止。本文在讨论前科报告制度概念和外延的基础上,对我国建国以来前科报告制度进行了反思,进而提出了逐步废止前科报告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事实体法律中,但却和民事程序法密不可分。起诉是原告依诉讼法行使诉权,请求法院给予保护,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意味着起诉必然和诉讼时效发生联系。诉讼时效有其适用范围,并非任何权利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本文通过比较、归纳中外立法和学者的论述,尝试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相结合,结合诉的种类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 草案首次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草案借鉴了各国(地区) 民法典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经验, 用三个条文专节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其中有突破创新的地方, 比如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取得时效的期间等; 也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评析。 相似文献
19.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类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应采折衷说.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各有优点,物权请求权应当独立存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可将二者并列,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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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8月3日,韦闵从其堂弟韦施斐处借了3万元做生意,约定还款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但还款时间到后,韦闵没有钱还给韦施斐,韦施斐也一直没有问过这事。2008年8月15日,韦施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