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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建制,经过中央的授权可以参与部分国际条约。这一创新实践,为国际法的缔约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思考。通过对香港特区参与国际条约情况的整理和分析,本文认为香港特区的有限缔约权有明确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而且其有限缔约权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承认香港的特殊国际法律地位将促进香港特区政府依据授权更好地参与国际经贸往来,签订和履行相关协议,并保障协议的条约效力。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附件三详列了在香港特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并规定附件三所列法律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增减。实践中,附件三所列法律也曾有过变化1。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中明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统一的义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和现状,《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的法律,应该在香港特区适用,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基本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可按照《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将《国家安全法》(部分)列入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实施。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但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实现两种权力的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宪法问题。《基本法》作为两种权力的集中体现,两种权力的平衡关系蕴含在《基本法》的属性之中,能否正确认识《基本法》的属性决定了能否正确把握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当下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二是将《基本法》仅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正确理解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平衡,会损害"一国两制"的正确实施。要正确认识两种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必须正视《基本法》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是一种"原生—派生"关系,而并非分权关系,且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范围不限于《基本法》的规定,还包括我国《宪法》中的多项规定;另一方面,《基本法》是不易于被修改的特殊授权法,其授予了特区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还对中央在特区直接行使的管治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进行了约束,且为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长期、稳定行使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4.
澳门基本法的司法适用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对基本法进行司法解释;二是直接适用基本法作为裁判依据;三是依据基本法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基本法的司法适用具有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性质,在形式上具有附带性基本法审查特点,需要在法律上规制其带来的风险,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机制。  相似文献   

5.
由于地域性特点的存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保护一直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个难题。然而,随着“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的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朝着国际化方向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缔结或参加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立法中也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在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这些立法措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香港特区七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了由邓小平同志首创的“一国两制”基本国策,是一项富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国策,是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香港特区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有序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坚实基础,是保持香港昌盛充满旺盛活力之根本。  相似文献   

7.
宪法在香港的适用可以区分为整体适用和具体适用。香港回归后,宪法整体上在香港获得实效,即以基础规范的方式整体适用于香港;具体适用方式则由于"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而独具特色。司法适用是宪法在香港的最重要、最典型的适用方式。香港法院不具有违宪(宪法)审查权,这就决定了宪法在香港的司法适用空间有限。除了基本法,宪法也是中央或者内地与香港交流对话的平台,也是香港形塑中国国家观念的重要途径。香港法院阐释和适用国家宪法,将以普通法的方式,大大丰富宪法的内涵,从而为中国宪法(学)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一条偏径。  相似文献   

8.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稳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以采.进行了三次释法,有关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都引起了诸多争议。本文对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法律备文的分析.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依据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各项制度和立法的法律依据。如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统一,维护基本法的指导地位,基本法已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要具体执行尚需有进一步的界定,因为这一问题既关系到“一国两制”的政治问题,也涉及到社会主义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法律技术问题,其中关键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何进行违反或符合基本法的审查,以及由哪一机关进行审查,然后再作出对香港特区法律有效或无效的决定。一香港原有法律保留的审查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从时间上可分为对香…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1992年9月发布的《实施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确认: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构成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我国已于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5年3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94年4月我国通过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下简称《协议》)。…  相似文献   

11.
论“九七”回归后国际条约在香港的适用刘文宗随着“九七”回归临近,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在祖国政府和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下,将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按照基本法规定,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但令人遗憾的是,英方在过渡期内,特别是...  相似文献   

12.
中国法律体系目前对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上签署加入WTO议定书的特殊情况,导致WTO及其附属协议在国内适用存疑。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中国有利,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赋予不同类别的国际条约适当的法律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WTO及其附属协议,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适用。  相似文献   

13.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通过有关基本法争讼案的评析 ,诠释在普通法司法区适用全国性法律产生的价值 :司法解释这个延续几百年的普通法传统 ,在“一国两制”下 ,得以良性运作并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项法律 ,如果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行为发生冲突 ,香港法院应当适用为宪法、基本法和中国法律承认的解决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处理 ,而不是将基本法视为中国宪法 ,主张所谓宪法性管辖权。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违宪立法行为 ,其审查权在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15.
港、澳回归后 ,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约缔结及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分析国际法主体的缔约权与不属于国际法主体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能享有部分缔约权的法律依据及其特点 ;然后分三种情形具体探讨了条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政治领导人的选举过程是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的综合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普选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围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所产生的争议,其政治色彩要明显大于法律色彩。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可能是香港特区基本法中的具体规定与香港社会发展的现实之间存在脱节;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宪法与基本法所共同构造的一国两制的宪政秩序尚未稳固,其内部存在一定的张力。从法律层面来讲,香港回归之后,国家主权的统一已经完成,但主权的实质统一还处于进行状态之中。从一国两制的发展前景来看,邓小平关于"五十年不变"的论述恰恰抓住了主权统一之复杂性的核心,而要解决香港社会与中央之间目前所存在的争端,需要全体国人有较高的政治智慧与耐心,并将主权统一的实质完成交给未来历史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港人国家认同感稳步增加,但依然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然而对于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的程度如何却很少有人关注。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可以反映在其所作出的判决中,但是更体现在其涉及基本法作出判决所采用的解释方法及其后果方面。香港特区法官解释方法的选择以及后果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其国家认同感的强度。这是多重原因下造成的结果,主要原因包括香港独特的社会背景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其原因予以深入分析方能增强香港特区法官乃至香港社会的国家认同感。  相似文献   

18.
香港《基本法》保留了原有普通法传统,维持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延续性。香港回归后,香港《基本法》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法院在适用《基本法》的过程中突破了原有普通法的限制,发展了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通法。在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层面,终审法院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赋予其权利宽松解释与限制狭义解释的内涵,在传统的方法论框架下,适用新秩序下的宪制文件。  相似文献   

19.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内地与香港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两地的法制差异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基本法的起草者们照顾到了两地法律解释体制的区别,精心设计了独树一帜的“双重”解释体制。然而在实践中,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仍然发生了激烈的争议,远远没有达到基本法所希望的两全其美的效果。笔者建议,应该考虑采取在中央和特区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创立良好的宪法惯例、人大不主动释法等措施改进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  相似文献   

20.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由于香港现行的审判体制不同于内地的审判体制,所以,本文结合香港现行的审判体制以及基本法的规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体制作一简单介绍。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 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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