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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但是,对婚姻自由是否应包括离婚自由,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些同志认为,婚姻自由就是讲的结婚自由,离婚又当别论。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感情的结合,而不应当只是因政治或经济的需要而结合,更不是人身依附式的结合。而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要求男女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是自由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全过程,既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婚姻关系的继续与终止。  相似文献   

2.
强制婚检与疾病婚禁婚制度有着密切的制度关联。在我国婚姻立法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的前提下,法律将婚检设定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有其合理性。但疾病婚禁婚制度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预逾越了必要的限度,《民法典》将疾病婚禁婚改为可申请撤销,这是在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利益之间维持了一个适当的平衡,因此符合宪法。在《民法典》不再将患有特定疾病作为禁婚对象的条件下,强制婚检制度就有必要随之改革。此外,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有助于推动公民在婚前积极进行婚检,因此没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相似文献   

3.
夏永仕 《法制与社会》2010,(14):251-252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保护既包括结婚自由的保障,也包括离婚自由的保障。婚姻自由的目的是婚姻幸福,法律也保障了婚姻幸福。婚姻幸福需要社会的关怀,并需要社会形成健康的婚姻观,重要的是,人们要为实现婚姻幸福而共同耕耘。  相似文献   

4.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切实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对于正确地贯彻实施婚姻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安定团结,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聚精会神、同心同德搞四化,都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论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研究和探讨婚姻自由问题,有助于加深理解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实质,有助于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从而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6.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为我国的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劳动权益维护和保障方面还面临许多问题。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来自民建海南省委的施耀忠委员说,一是拖欠工资现象严重。  相似文献   

7.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九五○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完全符合现阶段社会的需要。新婚姻法的公布施行,不仅对巩固和发展新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加速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建立一个安定团结的"后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新冠疫情突然爆发,打乱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张心理也随之而来。因此,有序恢复生产秩序,切实保障人们日常生活正常有序尤为重要。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综合起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的冲击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并提出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等相关工作要求。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200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该《规定》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规范,切实加强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规定》的颁布施行,加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有利于实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保障人权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之一,应贯彻…  相似文献   

10.
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入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离婚自由,多年来,在认识上一直有些分歧,在掌握上也就不尽一致。本文准备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请大家批评指正。一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完全失去了感情,又不可能再恢复,则这种婚姻事实上已经死亡了,就应该准予离婚。否则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不利。有些同志总是把离婚看成绝对的坏事。他们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认为离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家庭关系的瓦解。其实,由于感情完全破裂,家庭关系早已瓦解了,离婚只不过是对这一早已形成的事实加以追认而已。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离婚自由,不仅不  相似文献   

12.
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是现实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人类在采用婚姻这种方式构筑社会基本体系的时候,为了保证这个被构筑体系的稳定性,人为的在男女长时间的两性关系上设立了许多障碍,从而达到规范和掌握微观社会的目的。在这诸多条件的桎梏下,婚姻成立的私益要件,即结婚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结合所体现的个人意思自治不受公力及其他外部因素干涉的权利,也艰难的被确立下来了。一、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要论婚姻自由原则,就不得不涉及到婚姻这个概念。对婚姻的定义,我认为,婚姻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相似文献   

13.
在婚姻自由的年代里,人们似乎越来越不注重婚姻的质量.婚姻影响着人的一生,尤其是女性,婚姻美满的女人最幸福,但是也有女性会走到婚姻破裂这一地步,面对离婚多数女性会为不同原因而去畏惧,但在婚姻终结后还是要过好自己的日子,不断提升自我,保持自身魅力,这样的女人也许会比离婚前过得更好,甚至遇见下一个满意的他.  相似文献   

14.
<正> 邓小平同志最近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会阻碍生产力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律师工作是上层建筑工作的一部分,本文就改革律师工作直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律师工作要不要改革?这个问题与其说是法制不健全,不如说是习惯势力阻碍了律师辩护,必须实行改革。不少律师反映:当前对刑事案件作形式主义的辩护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在刑事诉讼中习惯势力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审判人员不愿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你辩  相似文献   

15.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缺乏正确认识,审判过程中有的弄不清这一独立诉讼阶段的法律意义,把被告人最后陈述简单看作是辩护的重复;有的担心被告人言词出格,硬性规定最后陈述的时间和内容;还有的把最后陈述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态度”,一味让被告人陈述犯罪的原因教训等。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必须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纠正,从而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终结后让被告人最后陈述,不是辩护的重复,实质上是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答辩,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和辩解。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既是法律规定的一项诉讼程序,又是民事被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由于审级不同,答辩可分为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两种。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各类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的法定期间。 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递交上诉答辩状的程序是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并连同上诉状、判决书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以,在上诉程序中保障被上诉人的答辩权利  相似文献   

17.
国家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1986年4月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先后颁布了《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对增强以法治教,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受基础教育的权利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文试就我国义务教育法与国外义务教育法作一些比较,说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特点,探讨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受基础教育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点评人:明  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在“苏县令智成良缘”一案中,苏县令机智地利用被告做贼心虚的心理,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成了一段良缘,同时还惩罚了败坏礼法之被告。纵观全案的审理,我们不得不佩服苏县令明察秋毫,经验丰富。其中,笔者对以下几点印象尤深,将在下文中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凸显不同时代审理婚姻案件的差异及其发展轨迹。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遵循礼的规范要求。其中,婚姻之缔结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禁止男女当事人自由结婚;其次,还必须履行聘娶…  相似文献   

19.
为了否定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言同志在其文章中提出了五点理由。五点理由的核心就是:高文华对其女儿高慧敏与杨广福的“婚事是满意的”,高文华等人的“暴力干涉”是“反对高、杨的不严肃行为”,因而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愿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商榷。其一,把《人民日报》一九八○年九月二十日的报道和一言介绍的案情综合起  相似文献   

20.
方菲 《法制与社会》2012,(34):60-61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确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婚的理由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准离婚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离婚的限制,而严格上不可以离的婚是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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