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33-43
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应当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而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与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则不宜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要彻底搞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至少应当明确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几个问题。从两高司法解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 相似文献
2.
从“三鹿事件”看中国企业危机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尧艺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1):74-76
危机一般是指企业与消费者、新闻媒体、政府等公众之间因为某种非常因素引发的对于企业的声誉、形象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非常状态。危机是任何企业都竭力避免的局面,但却又无处不在,有效的危机管理却能让企业转危为安,成功渡过难关,甚至获得新机会。危机是难以预料的,然而处理危机却是有迹可寻的,如何在纷乱中拨乱反正,正确的应对突然来临的危机,建立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是值得我们在今后工作中积极探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组织”和“渠道”的双重建构: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郜绍辉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13(4):11-13
群体性事件持续大量爆发的窘境凸显出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治理模式的有限性,而政府过程学说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思维与治理框架。透过政府过程学说,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一种"无序"与"失范"的利益表达,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政治体系内外相关利益表达"组织"和"渠道"的双重缺位与失灵。因此,防范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要义在于"组织"与"渠道"的双重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