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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网络虚拟社会以其虚拟性、自控性、社群性和自由性,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的差异,其双重作用尤其明显。目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存在着网络安全问题严重、网络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网络管理体制机制滞后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一是重在预防,创新管理机制:二是加强引导,占领思想高地:三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构建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2.
共青团利用互联网做集成服务,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目的是为了在青年中传播党的主张,通过实现建立新媒体青年社群,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本文以湖北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开展微博话题传递活动为例,结合新媒体社群营销的方法,对共青团如何利用新媒体微博话题传播进行思想引领进行了探讨,通过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快网络新媒体战略转型,以网络平台为阵地,将"面对面"与"键对键"相结合,创新思想引领活动,让思政载体潜移默化地影响新生代,敲开90后的心门。  相似文献   

3.
考察“表哥”事件所展现出来的网络舆情发展过程,将其分解为舆情潜伏预警期、舆情爆发持续期、舆情缓解下降期和舆情趋于平淡期四个阶段。分析在整个事件中政府、网民和媒体在网络舆情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继而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舆情的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5.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仅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有用性和独立价值的电磁记录。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客观性、有用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独立性和稀缺性等属性而可以成为财产权之客体。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当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6.
对网络虚拟偶像的疯狂追逐已然成为当代青年人乐此不疲的行为之一,在现象发生背后必然存在复杂的社会关联。以本土创作的二次元唱见"洛天依"为例,网络虚拟偶像粉丝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是青年人消费文化的符号嬗变、青年自我寻求社会认可的颠覆映射及青年发展中的后现代主义成分。通过社会主义文化关于青年的良性引导、主动探索与积极丰富青年精神生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树立以马克思主义看待问题的习惯,最终能够达到引导虚拟偶像粉丝现象的良性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由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无具体规则可供执行,故实践中网络平台提供方限制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单方规定便往往成为法院裁判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有效与否的依据。网络平台提供方对网络虚拟财产转让予以限制的单方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有取缔网络平台对虚拟财产转让的限制,规范好虚拟财产转让的方式,完善其必要的登记及公示制度,制定交易的相关规则,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应运而生。因其本身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够通过现实交易体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具有接受刑法评价的经济基础,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属性。《刑法》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侵财性犯罪对象之一,同时应在侵财性犯罪中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  相似文献   

9.
随着3G时代网络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以网络青年自组织为主体所形成的网络力量正从虚拟走向现实。这种"从说到做"的转变使网络青年自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和谐因素的同时,也因其常借助网络媒介而散布谣言、混淆是非,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魁首"。研究发现网络青年自组织具有参与退出自由化、组织结构松散化、管理方式民主化及价值取向多元化等特性,对社会稳定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从建设先进网络文化、构建健康网络校园文化、开展网络法制化以及加强组织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着手,积极加强网络青年自组织管理和引导,使网络青年自组织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网财 ,是指游戏中的帐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 ,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伴随网财交易市场的日渐形成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打击和监管已成为必要。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主体的高发群体是青年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蔽性和智能性 ,客体方面表现为多样性。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拓展现行刑法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及财产犯罪的适用范围 ,在刑法不能涵盖的地方作出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11.
网络社群的影响力无处不在,它的形成有其特殊性。网络社群对社会政治、经济管理和文化等方面具有正面的影响作用;网络社群对制度规范、社会安定、文化和人类生活等方面具有负面的影响作用。有效调控其两面性,将有助于网络社群的发展,使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虚拟类群体性事件是指网络群体在相对集中的时间里,围绕某一主题或者相关主题,利用网络制造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虚拟类群体性事件大致分为热议型、娱乐型、攻击型三种类型。信息交换的便利性、需求选择的自由性、虚拟空间的匿名性、社会制度供给的缺陷性是产生虚拟类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原因,其中社会制度供给的缺陷是深层次原因;公众有了解事实真相的心理需求是主观原因,引起群体性网络攻击事件的心理因素多种多样。虚拟类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功能具有双向性,其对社会的影响利弊并存,只有辩证地看待这些影响,才能在处理中做到趋利避害。正确引导和控制虚拟类群体性事件,有助于维护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13.
网络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论主要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以及呈现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等特征,伴随着谣言扩散的同时还具有动态性、表层性的特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网络舆论使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具有自发性和快速性;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微博舆论领袖的作用大、谣言的扩散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利用网络发布官方信息,安抚民心.  相似文献   

14.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同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对网络虚拟财产,应通过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5.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现实社会里采取了限制人际交往、切断人群聚集等一系列有效的防控措施,更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因此转移到了网络社会。网络社群作为网络社会基本的组织单元,由于疫情使其功能被不断拓展、影响力迅速攀升,社群内的群体认同也被疫情强化。同时,网络社群也会带来使谣言裂变式扩散、容易成为情感宣泄场和集群行为的号召地等社会风险。大数据分析技术能提供风险预警,多元力量依法协同应对以及网络社群自律机制的完善都有助于科学推进网络社群的风险治理。因此,充分发挥网络社群的积极作用,消除或降低其风险,必将有助于线上线下团结奋战,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青年网络交往以迅猛的态势持续发展,总的来说呈现出以下现状:既有“虚拟”又有“现实”,既有“狂欢”也有“孤单”,既“渴望交往”又“自我封闭”,既享受“自由”又忽视“规范”,等等。对此,青年需要对“自由”与“自律”、“虚拟”与“现实”、“网络文化”与“网络规范”等问题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网络交往。  相似文献   

17.
基于政策网络的视角,分析江苏启东事件中各政策网络主体的立场、策略、互动关系及其治理思路。在议题形成期,府际网络是政策网络的中心点,与生产者网络互动频繁,与议题网络互动较少;在冲突对抗和沟通对话期,议题网络是政策网络的中心点,与府际网络互动频繁,生产者网络被边缘化;专业网络代表科学,但容易内部分化。因此,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需专注于议题网络与专业网络的支持,严格考评生产者网络,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社会信任、强化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8.
网络时代给大学校园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各高校能否占领网络阵地,开展切实有效的德育工作,并从新的视角去审视当代大学生的变化和需要,把德育融合在生动的网络世界中,有针对性地综合应用虚拟或现实的各种教育方式方法,形成虚拟与现实两种教育氛围的交融互动,是开发校园网络文化的德育功能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自媒体上频繁发生的各种带有批判性的网络刷屏,其本质是在虚拟空间聚集起来的集体情感,也就是异常事件所暴露的有限危机经网络传播而引发的群体性焦虑.但是,网络刷屏所表达的群体性焦虑并不是一种原生心态,而是由虚拟整合"制造"出来的大众心理,其生成根源在于虚拟整合跨时空的建构性.作为一种被"制造"出来的社会心理状况,群体性焦虑实际上是平台型社会生产结构的产物.平台对外和对内的双向技术赋权,形成了以正向反馈和循环性积累为基本特征的自我增强机制.以充分传播和密集涌现为基本特征的网络刷屏,正是这种自我增强机制所释放出来的传播效果.针对网络刷屏的舆情治理,必须立足于群体性焦虑这一基本认知,进行以消除焦虑为基本取向的情感治理、内容治理和过程治理.  相似文献   

20.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与现实的生活建立起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还是一个盲点。由此导致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我国刑法应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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