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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许明华、傅登平同志在《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撰文认为: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为什么先强奸后通奸不应以强奸罪论处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认识矛盾是为了解决矛盾,而解决矛盾  相似文献   

2.
“先强后通”不以强奸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强奸后通奸的案件,即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这种处理原则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其法律意义又是什么?在刑法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对于先强奸后通奸的强奸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既缺乏充分的理论根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编辑就此案的处理走访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每人5千元假集资应以侵占论处。本刊1996年第11期中第一种意见,对事实的认定比较有道理,这里不再重复。只是陈某等6人均为乡办集体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他们侵占集体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对同样是实施《决定》规定的侵占行为,在公司和其他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仍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4.
<正> 随着形势的变化,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某些弊端。并且,这一观点在理论上也值得探讨。我们主张监守自监以盗窃罪论处较为恰当。监守自监以贪污罪论处这个观点,在我国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定型化、习惯化。它渊源于一九五二年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是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的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它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属贪污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尤其是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颁布,已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方面的犯  相似文献   

5.
此案应以诈骗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案应以诈骗罪论处陈清园1998年第5期《人民检察》刊登的讨论案例,原文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本案郑某丢失在办公桌下的存折应认定为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所谓遗忘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  相似文献   

6.
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王文生,赵建帮司法实践中,审理强奸案件时往往出现强奸与通奸容易混淆的情况,需要加以正确区分,避免错案的发生。强奸与通奸的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的欲望;在客观上都有非法性交的行为。强奸与通奸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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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盗窃技术成果的案件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成果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其主要理由是:技术成果不是财物,虽然也可以用窃取的方法转移,给发明人或持有、利用这些技术的单位或个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并  相似文献   

8.
本案应以法人受贿罪论处林唯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本案性质,关键是要廓清以下几个问题:一、彭××、魏××的身份应如何认定?其行为与工商银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银行作为专业银行,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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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1994牟10月合伙购置一条挖沙船,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生意不好而停工,停L期间,李某与陈某轮流看守,每班半个月。1995年春节期间。李某李利用值班看守的方便条件,背着陈某特挖沙船上价值8000余元的机器设备拆下来处理了,船体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发现此情况后,就找李某询问,李称不知道。陈某认为机器设备是在李某看守期间被他人盗窃的,李某应承担损失。而李某一再申称不知道情况,不同意承担损失。后陈某得知李在其亲戚的帮助下处理过挖沙船设备的线索后,再次找李某询问,李某认为陈某是在无理纠缠,便开口骂人,并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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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婕 《江淮法治》2008,(22):58-58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3日中午,小舟(女,17岁)在郭某的伯父家吃饭,期间,郭某邀来同学王某,预谋对小舟实施性侵害。郭、王两人在饭桌上将小舟灌醉后,将其带至某旅社开一房间,郭某强行脱小舟衣服,遭到反抗,王某遂将小丹双手按住,两人合力将小舟衣服脱掉,小舟当场呕吐,王某表示“不干了”,离开房间,郭某对小舟实施了奸淫。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基层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工作中,时常出现地方领导干部贿赂人大代表拉票贿选现象,对于候选人贿选行为可依据《刑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但是对人大代表收受贿赂出卖选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人认为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收受贿赂出卖选票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选举领导干部时的主体身份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人大代表履行其代表职责时,其主体身份显然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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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贪污罪论处谎报盈利骗取奖金马俊德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尤其是少数亏损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是在扭亏增盈上下功夫,动脑筋,而是挖空心思,不择手段捞取钱财,肥个人腰包,其中手法之一就是谎报盈利,骗取奖金,如某镇有个集体企业,从1988年至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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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奸”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根据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刑罚处罚原则 ,王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客观地说 ,不论是现行刑法 ,还是 79年刑法 ,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没有排除 ,也没有规定 ,而外国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 ,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 ,丈夫与其他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 ,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同的。因此刑法上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 ,不能等同于违背妻子意志 )。例如德国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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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军车因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而免检免费通过路桥的特殊优待,大肆租用、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进行运营或从事非法活动,既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利益和声誉,又影响了社会稳定,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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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先轮奸后通奸”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2004年3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朱某、周某经章某(女)介绍认识了王某(女),尔后一起跳舞、逛街、吃饭。当晚,袁某在一宾馆开好房间后,上述五人在房内吃夜宵、喝酒至深夜。袁某、朱某、周某见王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乘机采取按手等暴力手段,对其实施了轮奸,轮奸时王某大哭大闹予以挣扎。此后,三犯罪嫌疑人多次与王某相约游玩,期间,王某多次自愿与袁某发生性行为。分歧意见该案中朱某、周某的行为已涉嫌轮奸犯罪,对此并无疑义,但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处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袁某的行为可不作为强奸犯罪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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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灵 《中国检察官》2013,(14):21-23
本文案例启示:立足于法律规范、刑法保护和价值观念的立场,婚内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婚内的妇女,即便具备妻子的身份,其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婚内强奸"仍应认定强奸罪。[基本案情]王钱两人于1993年初结婚,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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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婚内强奸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在父权制社会中,妻子在性生活中仅是丈夫性行为的客体,毫无性权利可言.因此西方刑法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从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出发,在刑法典中肯定婚内强奸,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本文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当前如果发生婚内强奸案件,可以对行为人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婚内强奸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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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其对于自己的行为以及同案犯的行为都是相当清楚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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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查处某市农业银行马甸乡营业所主办会计贾××,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国库资金40万元一案过程中,发现在基层营业所、信用社个人贷款超期不还现象相当普遍。据对某市农业银行一个下属信用社调查,农行每年分配给该社贷款计划30至40万元,但目前在外贷款已有80万元,其中个人贷款32万元,超期未还的有18万元,占贷款数的56.2%。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因个人生产经营不善暂无力偿还的;二是有偿还能力,拖着不还;三是原本就不具有偿还能力,而是采取夸大、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又不想还的。金融部门对此类问题感到较难处理,笔者想就第三种类型人的处理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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