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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4 毫秒
1.
刘宇玥 《群众》2011,(8):50-51
2008年4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案件量、案件类型分布的变化,高院集中了大量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当前,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占高级法院工作量的一半以上。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准确定位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职能,以有效推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  相似文献   

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纠错、救济和监督程序,是民事审判的最后屏障.实践表明,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漏和不合理的地方,客观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该程序的有效运行,难以适应现代民事审判发展的需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以"坚持秩序安定,适度进行改判"为原则;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资格,当事人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主渠道;为再审设定严格、缜密的条件;就再审案件的范围作出禁止性规定;完善再审程序的设置.  相似文献   

3.
浅议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素珺 《前沿》2006,(12):158-162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取消检察机关抗诉权、限制再审次数和再审案件标准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立法中的缺陷集中表现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错位、再审事由重实体、轻程序、再审时限和次数、再审方式和范围不明确。要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再审之诉制度 ,明确再审事由、时限和次数、方式和范围 ,以推动民事再审制度走向完善。  相似文献   

5.
李华 《青年论坛》2007,(6):113-116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文以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并提出重构方案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民事抗诉再审级别,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再审。由于我国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笼统,又由于检法两家在此问题上“各行其是”,从而严重影响了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笔者仅就此问题进行粗浅辨析,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7.
陈果 《湖湘论坛》2007,20(4):66-68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的法律监督.现行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过宽,导致了国家公权力干预私人纠纷的危险.因此,必须首先确定检察机天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然后对其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予以理性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立法改善提供一点点理念素材.  相似文献   

8.
潘君 《人大研究》2004,(5):10-12
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笔者提出的思路是: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只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一类是基于法官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另一类是基于诉讼参与人行为及情势变化出现了必须改判的因素的案件。对第一类案件,再审的目的是纠正法官的错误审判行为,回复正常的审判秩序,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属于审判监督的性质,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实际,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启动;对第二类案件,主要是给民事诉讼参与人提供一个上诉程序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掌握,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从审判权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创新性提出民事再审申请的改革事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试点地区开展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从机制、标准、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完善了再审申请“补充救济”程序,真正搭建起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确保再审申请制度与配套机制相适宜。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入手,分析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程序运行现状,重新审视再审申请权的性质价值和功能作用,有助于从制度和实践层面科学合理地构建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维护司法既判力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的规定,对提高再审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有一定好处。但是上提一级以后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审判压力大大增加,使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把大量精力都用于审理再审案件,这与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所承担的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职能不相一致。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各国最高法院的一个主要功能。最高法院一般是有选择地审理那些新出现的案件或者法律意见分歧比较大的案件,而不是大量地直接审理一般性案件。  相似文献   

1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在实践中长期探索形成的检察监督形式,旨在促使法院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效快捷、节约资源等特点,新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了明确,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列的监督手段。然而,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中的适用范围、运行机理以及与抗诉程序相协调的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其实践效果受到诸多限制。通过对全国以及部分地方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考察,有助于发现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分析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为今后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建议,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新的监督方式,改变了检察机关以往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形成了抗诉、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并重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同时也拓宽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检察监督由审判监督拓展至民事诉讼监督。但民事检察建议仍存在法律规定模糊、刚性监督效力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及运行程序混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制度作用。  相似文献   

13.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诉讼效益低、诉讼成本高、两审法院之间组织管理出现矛盾等制度瓶颈问题。新近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对其作出了最新的修正,包括缩减适用范围、合理限定程序事由、规定使用次数等。但本次修法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对实体事由修正不彻底、未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格式及拘束力未明确等。重新审视该制度并对之进行改良,可从明确规定法定事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增加救济程序以及明确发回重审裁定的格式及拘束力等方面加以探索。  相似文献   

14.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的确立有其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适用导致既判力效力的不确定性。研究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审级制度加以改造,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产生了对权威判断的需求,而“有错必纠”对我们而言又几乎是天经地义的原则,所以既判例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调和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对既判力本质论的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到对待再审制度的不同态度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目标的统一之下是可以协调的。再审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而此种合理性又应当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在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再审的启动便是值得审视之处。  相似文献   

16.
"公正"和"效率"是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诉求。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为了纠正错案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它贯彻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再审制度存在的启动主体多元、再审事由笼统、审理程序混乱等妨害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审判机关形象等问题做了修改,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私人侦探进行调查取证是其众多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其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限制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而不能”染指”刑事公诉案件。私人侦探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复杂多样,因而对其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形确定。  相似文献   

18.
民事救助义务是民事作为义务的一种,大陆法系国家有明确且一般性的民事救助义务立法,英美法系虽然坚持无救助义务规则,却承认了越来越多民事救助义务的例外情形。随着见死不救的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对民事救助义务的立法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但是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还应当借助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类型以及救助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来限制民事救助义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后,为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对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细化,较之以往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统一了法院的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提高对民事抗诉事由修改意义的理解,适应新形势,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公安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但现有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合理。应在立法上将公安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分为因违法犯罪引起的民事纠纷和一般民事纠纷两类 ,并分别作出专门规定 ,以提高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明确公安机关调解一般民事纠纷的范围、原则、程序、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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