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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9):10-15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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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9日,随着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袁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发生在2011年10月7日的那起高校老师因强暴学生被杀的案件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这场悲剧的细节也随之浮出水面,令人深思和叹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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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检察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陈某批准逮捕,因管辖原因,2004年2月10日,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另一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04年5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另一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10月24日另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即向某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在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际,其上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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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1年10月1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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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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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实践中,书面纠正违法很常见,但其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检察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此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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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在婚姻之外又有了一段暧昧关系,女方不仅把钱借给男方做生意,还为他离了婚。离婚之后,女方发现男方没有和她重组家庭的意思,认为自己受骗,在索要欠款的时候,将男方的妻子伤害致死。2012年11月8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蒋红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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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前,豫西方城县一个偏僻乡村里,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恶性案件。可是,在一群法盲撮合下,双方签定了一份私人协议,致使凶手长期逍遥法外,给受害人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2002年4月14日,受害人家属终于拿起法律武器状告凶手,检察机关高扬法律监督之剑,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003年3月19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逍遥法外19年之久的凶手批准逮捕,并发出网上通缉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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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业银行营业所储蓄员王某,1998年6月lO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三万元用于自己贩运药材。6月20日,当王得知县农行将于25日来所稽核帐目的消息后十分恐慌,当晚王将其姐夫刘某(村民)叫来说明实情,俩人密谋制造一起假抢劫案,欲掩盖挪用三万元的事实真相。当晚恰逢王某值班,刘便按照王的要求用刀将王刺伤(后法医鉴定为重伤),并伪造现场逃离。6月21日王向公安机关报称:“三蒙面人将我刺伤,抢去现金三万余元。”此案侦破后,王、刘二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包庇罪提请批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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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本文仅就如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谈几点看法。一.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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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与尚某(已判决)、王某某(在逃)三人于1991年8月10日凌晨到周某某家中,蒙面持木棍对周某某、周某某的妻子、女儿、孙女进行殴打,后三人逃离。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之妻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侦查机关于1991年11月13日对尚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尚某某涉嫌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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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的两位堂兄弟因口角打架致轻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这场发生在堂兄弟之间的“官司”如何了断?近日,笔者了解到,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运用刑事和解方式,成功调解了这起堂兄弟之问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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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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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预谋杀人,对阳春市副市长杨?周、阳春市财贸办公室原副主任林启菊批准逮捕,至此,一宗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极大震动的预谋杀害市长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与此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到杨周涉嫌受贿和林启菊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举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