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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2.
问:一些地方在办理婚前健康检查中,把受查者婚前有否有性行为作为重点,并当众记录,受查的女青年感到人格上受辱,有的因而害怕检查,就不去办理结婚登记。请问婚前检查是否包括这些内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2款“患麻风病末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检查内容,只是限定在…  相似文献   

3.
原告赵昕于1999年元月经朋友介绍与本单位职工李希贤恋爱。1999年10月23日,原告与李希贤到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被告按婚检项目对李希贤进行了婚前检查,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签注“合格,可以结婚”,  相似文献   

4.
在迈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放弃计划经济时代“包管一切”的思维和想法,是政府惟一正确的选择。2003年,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这一转变不论从人权角度说,还是从社会角度说都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而就在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了强制婚检制度。该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相似文献   

5.
汤啸天 《法律科学》2006,24(5):149-154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自愿,但不能放任自流。准配偶之间的隐私权应当服从于知情权。未经婚前医学检查而结婚可能发生同代间、代际间的侵权悲剧。我国必须按照公共服务的原则重新设计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负担;对拒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在结婚证上予以写实性标注;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结婚登记前适度提前进行;必须打破特定机构对婚检的垄断格局;应当充分使用“询问相关情况”的审查手段;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系统的婚姻保健服务;不宜采用特定区域“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7.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笔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实行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可能性1、该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相似文献   

8.
婚检规定宜引入合宪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锦光 《法学》2005,(9):127-128
近一段时间,因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而在各方面引起了轩然大波,可谓议论纷纭。有人认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特别是第12条关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规定,作为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有着充分的合法根据的;有人认为,《黑龙江省…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不断有服刑人员登记结婚的消息见诸媒体。随着新《婚姻法》中“强制婚前检查”的取消,司法的人性化开始得以彰显,“尊重私权”已经逐渐成为婚姻立法和婚姻政策的重要理念。  相似文献   

10.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婚前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这一举措实施后,全国普遍出现婚前检查率暴跌,有人担心,这会对下一代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要求恢复强制婚前检查。而考察国外一些国家,婚前检查已成为一条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文。本文对婚前检查制度做相关归纳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见解。  相似文献   

11.
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1,(32):118-1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但因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却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工作并达成相关约定或协议,而在结婚后,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变得模糊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财产的分配上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男女双方的申请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规范与程序,明确夫妻婚前各自财产,并指导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或证明的活动。本文就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利弊进行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未来发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婚前保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为公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一、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工作。(一)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和程序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①询问病史②体格检查③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常规作肛门腹壁双合诊。如发现  相似文献   

13.
一个拿着结婚证明,一个持有结婚证书。持有结婚汪书的女人在法庭上说.她和水根发是合法夫妻,丈夫的遗产她完全可以继承。拿着结婚证明的女人说,合法夫妻只有一对,水根发到死,都没有和她离婚,不可能还有妻子。她认为那份结婚证书肯定有问题,根本不相信这是真的!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第四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15.
近来,婚检”问题再度升温。笔者不禁想起《东方快报》报道的一则新闻:浙江人林某经他人介绍,与贵州籍女子小玲相恋,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婚。几个月后,小玲突然高烧持续不退,人也日渐消瘦。上医院一查,小玲得的居然是艾滋病,两人在结婚前没有作过任何健康婚检。近一年来,因没有进行婚前体检而结婚,造成当事人另一方传染上疾病或者产下畸形儿,甚至产下带有艾滋病毒婴儿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这些都和修改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进行婚前检查,改由当事人自愿检查有一定的关系。据四川省出生缺陷监测点监测数据显示,2003年出生缺陷发生率为…  相似文献   

16.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相似文献   

17.
一、约定财产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是,夫妻约定财产  相似文献   

18.
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正在讨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 )第 19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出了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我认为这样的立法表述在实践中有难以操作之处,如修改为:“夫妻应当在婚姻登记时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公证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样就把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分成了两个层次进行了处理:   第一个层次为婚前财产的约定。而婚前财产的约定仅靠书面约定是有后患的,常…  相似文献   

19.
于梅 《中国公证》2014,(6):54-55
正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1、制度本身的公平性欠缺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保障性制度,无疑给结婚的双方一个明晰的财产关系和权利的保障,但是在反观整个婚姻的过程,这项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不公平性。实际生活中有这样的例子,夫妻双方在婚前做出了财产公证,在婚后一方并未创造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抛弃了对方和孩子,在离婚时,被抛弃方既得不到对方的婚前财产,也没有对方创造的共同财产得以分得。即便不是因被抛弃的这一原因,婚姻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和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相反,如  相似文献   

20.
"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并共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在婚后生活中感情不贞者将没收其一切财产。"江苏无锡一对再婚夫妻在结婚当日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不久又立下《永结夫妻之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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