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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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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自我、事前控制形式,是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存在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先行激活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对于提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水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立法法》设定的审议程序(包括“前置性”审议程序与正式审议程序)蕴含着对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契机。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在内容构造上的特点,立足于本国立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经验,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锁定在法律草案在内容上最有可能涉及违宪的某些具体事项上,如此才能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较为具体的审查事项,立法机关需要创造性运用“抽象公益条款的禁止”“平等原则的过滤”以及“比例原则的审视”等方法,有效地排除法律草案中的违宪情形,稳健地推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3.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我国法律文本首次明确条约与宪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以及真正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根据《对外关系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职权为核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仅使得审查对象的范围得到了拓展,更重要的是合宪性审查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可以成为合宪性审查的确定性标准。因此,《对外关系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注入了新活力,使得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权威,有助于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4.
芬兰的合宪性审查体系主要以议会的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为核心,辅以法院实施的弱司法审查,形成了一种混合模式。该宪法委员会性质上是一个普通且不具独立性的议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普通议员构成,审查内容以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为主。法院依据《宪法》第106条“宪法优位”条款对议会立法进行弱司法审查,审查必须遵循合宪性推定、冲突明显以及不得宣布立法违宪等原则。该模式对我国当前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中如何找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两大法系国家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建构存在差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了犯罪附随后果,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犯罪附随后果存在于刑法之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不同定位会影响其功能、价值与效果。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具有“编外性”、随意性以及惩罚性特征,与刑罚制度之间呈现二律背反状态,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程序正义。应将犯罪附随后果的功能定位于监管性,并通过刑法内外的不同规范设计,借助刑法规制使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实现协调化、规范化,确保其回归监管而非惩罚之功能定位。在刑法中对犯罪附随后果加以规制,需要修改和完善刑法关于职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确立刑法之职业禁止制度优先适用原则,使刑法内外的相关制度实现协调化。同时,应在刑法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复权制度以及权益救济制度,避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的随意化、泛化,为有前科者的再社会化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连坐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认为当前社会治理中的所有“连坐”都不具有正当性,实际上是混同了惩戒和规制。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并非都属于惩戒,也可能为规制。惩戒是对过去违法行为的制裁,对象只能限于违法行为人。规制是对未来行为的限制,对象可以包括违法行为人及其以外的相关主体。体现刑法、行政法等一体化社会治理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目的不应定位为惩戒,而应是预防风险,所以犯罪附随后果可以不限于犯罪人。应合理配置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对惩戒和规制的设定权,并保障惩戒和规制的实施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等现代法治原则。为了从根源上消除社会治理中的不当联结措施,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附带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7.
彭文华 《法学研究》2022,(6):171-188
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犯罪附随后果与刑罚、保安处分等具有性质上的不同,也会给犯罪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严厉性有时不亚于刑事处罚。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其消极影响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会愈发严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规范化应贯彻权利理念,满足宪法规定和比例原则的要求,并以风险规避理论为指导;在方法上则有立法规范、司法程序和配套制度保障之别,应采取体系化、综合化的策略;基本路径是在明确犯罪附随后果具体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下位规范失效制度和系统化的犯罪人权利恢复与保障制度,确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在相关规定竞合适用时遵循司法优先原则,并构建犯罪附随后果数据库。  相似文献   

8.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9.
基本权利“限制统治”的功能,不只是要求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侵害基本权利,还要求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本身不会导致危害基本权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监察制度改革中留置权的创设和配置,也应接受基本权利规范的审查。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与逮捕类似,在我国《宪法》第37条对组织法立法权限的限制下存在合宪性困难。基本权利教义学虽然接受政党内部规则对党员权利的克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弃”,但关于留置措施讨论中的“家法说”和“权利放弃论”都较难证立。廉政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应该在宪法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  相似文献   

10.
姜涛 《现代法学》2023,(5):167-182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1.
彭文华 《法学杂志》2024,(1):154-172
间接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的关系人适用的,对特定的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我国目前的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与封建时期的“株连”制度有本质不同。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具有其独特的实用性,在适用时需要以权利保护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为指导。由于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于犯罪者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原则上应当禁止适用,只有在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对于政审制度所涉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当限制关系人范畴及其犯罪类型并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对入学政审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应予禁止,对其他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应当加以差别化规制。对将要加入特殊组织或者取得特殊资质并因此获得特殊身份的群体,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有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王蔚 《法学评论》2022,(4):44-55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主要呈现三重秩序,两者的关系呈现了从泾渭分明到交织影响的状况。法国法“宪法化”的现象晚于德国产生,在近50年的发展中,法国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展现了规范双向流动的特征:宪法相对部门法的“下沉”和部门法相对宪法的“上移”。“下沉”主要体现为宪法对立法权限的设定、立法合宪性解释中宪法价值的辐射、以及对法律草案进行事前合宪性审查;而“上移”则表现为部门法原则经由宪法判例确认入宪,以及伴随事后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普通法院对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后来者居上,逐渐边缘化宪法委员会在宪法化进程中的领导角色。由此,宪法化作为一般意义的法律现象,其内在的悖论开始凸显:宪法的法律性遮蔽政治性、公法与私法界限的模糊、以及宪法审查机构在宪法实施中定位矛盾。所以,宪法实施进程中需要动态评估部门法的宪法化现象,在宪法实施的适度留白与宪法原则作为法律人思考原点之间努力平衡,逐渐形成法治思维的“宪法反射”。  相似文献   

13.
法国现行合宪性审查制度始于 1958 年。2008 年以前的合宪性审查是直接、事前、抽象、 集中的审查,旨在法律生效前剔除违宪条款,但其提请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期限存在局限,也不能对 法律生效后违宪侵权现象提供救济。鉴于欧盟因素,2008 年法国新增合宪性先决机制,由诉讼当事人 提请、两大法院体系过滤、宪法委员会最终审理裁判。这是一种抗辩、事后、半抽象、半集中的审查。该 制度的引入使宪法委员会维护宪法秩序的机制更为多元,也在客观上更好地实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 与自由的保护。法国经验或许可对我国新成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其前身为1954年宪法设立的法案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关。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与功能,切实推进宪法监督与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尽快合理分工法律审议与合宪性审查职能,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配套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先后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作为隔离型保安处分措施的有限适用阶段,以及作为独立于刑罚、保安处分之外附加制裁措施的泛化适用阶段。功能异化后的犯罪附随后果在实践中引发了激烈争议。犯罪附随后果作为犯罪控制手段之一,其功能定位应与当代犯罪控制策略转变相适应。以惩罚为核心的传统犯罪控制策略与以矫治为重点的多元应对犯罪控制策略,本质上都是具有规训性质的强制性控制策略。轻罪时代的犯罪控制策略应当是规范性的,采取多元化且合比例的应对措施,以实现合理规范宣吁。犯罪附随后果的存在有客观现实需要,但应进一步将其限定在以特殊社会预防为目的的保安处分功能之下。据此,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优化,应着力于以法定原则为导向确定合理规范化路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构建适用标准,以关联性原则为指导构建相应司法裁量适用机制,并科层式地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和复权制度以契合比例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1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安排已由“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转向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变化意味着启动我国解释程序机制的现实要求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从学理上探讨我国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及其何以完善与落实等问题就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我国目前可供讨论的宪法解释模式有四种,即立法型宪法解释、抽象型宪法解释、附随型宪法解释与独立型宪法解释。其中抽象型与附随型宪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模式。鉴于抽象型宪法解释已开启了我国宪法解释之门,当下亟需启动的是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该机制可在备案审查和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中加以落实,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应宪法条款的内容作出解释,从而以此启动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便真正落实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17.
《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既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也符合我国的宪法规范与宪法设计,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今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将担负起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18.
信息自由的核心要义是指公民享有在不受公权力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借助何种工具,获取何种信息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上,信息自由与以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为内涵的知情权存在概念指向和规范基础上的分野。在人权条款入宪后所产生的价值和效力辐射效应的背景下,通过对《宪法》第35条表达自由条款进行目的论解释,可将信息自由纳入其规范领域加以保障。《宪法》第51条为公民行使信息自由划定了界限,同时也是对公权力限制公民信息自由的约束。德国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和美国的双重审查基准,为我国涉及信息自由的事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业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结合我国《宪法》文本和社会语境,公权力可基于保障国家荣誉和安全、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善良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理由,依法对公民的信息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严励  方正 《犯罪研究》2023,(6):9-17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渐显,对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治理亟待探赜。通过对轻罪及犯罪附随后果整体观的把握,轻罪的界定应当采取法定刑标准,犯罪附随后果作为行为人因其犯罪所附加的不良后果,应当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对我国刑事立法转向“严而不厉”、轻罪化具有阻碍作用,同时严重侵害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促进犯罪人改造与弥合信任危机的功用,因而应当对其予以肃正。因此,应当坚持刑法规范说,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刑法规范中,并在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20.
考察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取通话记录合宪性的关键在于论证作为行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70条能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0条关于通信权的规定所涵摄,分析的展开应严格遵循基本权利限制“三阶层”审查框架。就通信权保护范围而言,“一般位置保护说”“差别位置保护说”以及“一般内容说”“类型内容说”都无法在通信权框架下完成基于规范主义的权利保护任务,“双层构造说”则较为合理,通过采取“通信构成要素”与“通信内容”的界分将通话记录纳入前者即可解决保护范围问题。《宪法》第40条首句体现了对“通信构成要素”的“一般法律保留”,次句体现了对“通信内容”的“加重法律保留”,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调取作为“通信构成要素”的通话记录具有合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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