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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9 毫秒
1.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上,应废除全面审查规定并确立二审不超越上诉、抗诉请求范围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在各地法院、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 (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 0 0 3年 3月 1 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实践出真知”、“理论指导实践”。以下所刊载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论述 ,以期有利于对这两个《若干意见》的正确理解、适用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析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简化审,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化审理启动难、审理华而不实及效率不明显等问题,需要加以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公正和效率是两项难以兼顾的司法价值追求。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在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上有其重要的作用,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如何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实现公正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通过对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新的构思、设计,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5.
书面审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刑事正式审理程序中,书面审主要运用于上诉之法律审以及建立在被告人同意基础上的处刑命令程序和认罪答辩程序。在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和控辩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允许在言词审判中适度运用书面审。在我国的刑事审理程序中也应当确立书面审的几种运用方式,以合理简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长期以来遵循单一的权力语境,以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为主要归旨,将被告人对诉讼快速的期待置于次要地位,因而只停留在审判程序简化的阶段。而在尊重被告人对速审要求的权利语境下,侦查程序简化的必要性和简化的空间得到重现。通过对既往涉及侦查程序简化的试点实践进行详细考察发现,过去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实验设计不符合侦查机关的部门理性。在摸清侦查机关行动理性的内在逻辑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通过立法细化,针对类型化案件进行冗余程序减除;建立羁押下的全程速审程序,并理顺相应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由此,侦查阶段部分案件的期限压缩、程序简化就可能创造出被告人和侦查机关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7.
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采取了“双轨并行”的制度模式,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事实审与法律审在适用标准、适用规范和适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应在渐进改革的基调上,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相对分离,规范法官的指引提示义务,并建立相关错案责任机制,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案件因其特殊性需要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经过简化,且以被告人认罪为启动条件,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构成了我国认罪简化审判程序体系。"简者不简"的简易程序和过度限制、规定模糊的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均偏低,未能充分发挥认罪简化审判程序的程序功效。为满足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简化审判程序提出的要求,简易程序应当调整其案件适用范围,强化其简化特性;速裁程序应当取消对其程序适用的过度限制,并明确庭审规程。  相似文献   

9.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和确定。为便于在审判中对发现不适用简…  相似文献   

11.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有罪答辩程序 ,该程序迎合了当今国际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具备构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 ,还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真正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提高诉讼效率 ,必须对诉讼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存在着适用范围较小、形式单一 ,程序不够简化等问题 ,不能满足诉讼实践需要。为更有效的实现繁简分流 ,必须构建多种形式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并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 ,增强繁简分流的可操作性。立足于当前审判实践 ,应当采取加强庭前审查工作 ,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刑事二审简化审等现实举措  相似文献   

13.
“程序从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但实践中“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难题始终难以解决。“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原因在于简化仅局限于庭审环节、证据标准机械僵化、内部审批程序过多、文书重复繁琐。按照比例原则,建构分类递进简化模式是程序从简的有效路径,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级递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简化。跳出简化庭审的单一模式,实现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全流程简化;在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探索类案证据标准(规则)的差异化;淡化行政审批促进决策的“扁平化”,对各种文书进行“并减”。  相似文献   

14.
201 3年新民诉法推出了小额速裁程序,然而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规定匮乏。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以司法效率为重,保证底线正义。在司法运行中,小额速裁程序存在着适用条件不完善、启动机制不明确、审理程序不简化及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当从严限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享有启动权,简化和优化审判程序,设置判决异议程序,疏导当事人救济诉求,尽快健全与完善小额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15.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在第一审普遍程序基础上的简化,然而由于小额程序的独特性,使其简易的特点更为突出。为了追求诉讼经济及程序简便的目的,须尽快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构建该程序时,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时的中国特色因素。  相似文献   

16.
简易程序虽然在各个诉讼环节对普通程序进行了简化,但是基本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应当具备.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不出庭不仅在理论上不符合控辩审三方具备的诉讼构造,还会导致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然而,简易程序又不同于普通程序,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履行控诉与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当有所侧重.  相似文献   

17.
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展示制度的成熟经验 ,在不突破现行法律的前提下 ,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含有证据展开意蕴的规定加以扩展和具体化 ,构建一套适用于简化审方式的证据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18.
简易程序是刑诉法新增设的程序。它对于避免累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得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诸多困惑。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的提起上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在简易程序适用的刑罚条件上宜采用推定宣告刑;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而不是取决于被告是否同意;对于身份不明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虽然程序简化了,但法律监督不能简化。  相似文献   

19.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 96刑诉法实施后 ,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其中所凸现的问题是被告人缺乏律师帮助 ,参与诉讼的“理性”程度相对较低 ;而相应的司法资源不足导致救济措施落实不到位。简化审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官在审前向被告人出示主要证据 ,与被告人进行审前认罪及选择庭审方式的对话 ,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应处刑罚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等做法 ,虽不失为有效措施 ,但法律依据似是而非 ,正当性的论证还不足 ,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20.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与美国辩诉交易相类似的制度,究其原因在于辩诉交易的实践价值.各主要国家普遍存在着辩诉交易的相关制度,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程序上予以简化,并在实体上从轻处理.我国不宜全面移植辩诉交易.应当借鉴其合理内核,打破现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划分,重构我国的认罪案件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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