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刘申时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31-35
商业贿赂犯罪在经济领域内有一定的普遍性,发生领域具有特殊性,隐蔽性很强,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发案比例很高,其行贿对象的具有可选择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侦查主体不统一,容易造成冲突。犯罪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和突破难等诸多问题。只有灵活运用谋略,采取恰当的侦查措施,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准确性和办案效率。 相似文献
2.
李平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主要是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对象进行行贿,发生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动因是政府的“经济人”本性与政府官员的角色冲突,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失衡,“搭便车”心理和信息不对称.治理对策是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定成本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究责率,实现法律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实现利益分配规则的常态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3.
论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处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秉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3):9-15
商业贿赂不是一个专业术语,而是指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类行为.商业贿赂有典型的商业贿赂和权钱交易型的商业贿赂.目前需要重点整治经营者与公权力掌握者之间进行的权钱交易性质的商业贿赂.应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构成特征,区别商业贿赂与相关正当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尤其是区别可能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违法但不能以犯罪论处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惩治应做好以下工作:健全企业财会制度,强化经营者抵制商业贿赂的责任意识;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从源头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完善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体系;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4.
陈浩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5(2)
商业贿赂犯罪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研究来看,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已非常完善,只是未把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纳入刑法体系,而这是一种政策层面的价值取舍,并不需要专门设置商业贿赂罪这一罪名,也并不需要专设商业贿赂犯罪一节,只需在未来经济发展成熟时,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犯罪纳入商业受贿犯罪体系即可.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官员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杜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6):41-45,66
贿赂外国官员罪是一种具有广泛危害性的国际腐败犯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和惩治该种犯罪。贿赂外国官员罪的构成具有跨国或涉外因素,行贿方是一国的国民、法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贿方是另一国家的官员,且本罪的构成只涉及行贿方的行贿行为,而不包括受贿方的受贿行为。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使外国官员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以便行贿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6.
中共山东行政学院纪委课题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4):1-4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纷繁芜杂,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带来诸多难题,科学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分析其特点和规律,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首要和前提。对商业贿赂的商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包括商品的买卖活动;商业贿赂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客体的多重性、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性和行为客观上的违法性等特点。贿赂是一种以财物为媒介物的由行贿方和受贿方组成的相互关系的链条。行贿是贿赂链条的起点,起决定作用的是受贿方。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相比,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贿赂物数额较大,贿赂手段形式更加多样,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7.
商业贿赂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受损,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预防商业贿赂首先应加大职务犯罪宣传力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中落实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并打破市场的垄断地位。 相似文献
8.
何丽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6-58
近年来,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又重新抬头和泛滥,逐渐成为腐败行为的新手段.为此,我国政府在2006年开展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工作,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商业受贿罪是在商业领域中发生的受贿犯罪,公务受贿罪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发生的受贿犯罪.二者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9.
邓中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5):39-45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建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3):16-20
商业贿赂犯罪可以界定为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有重点的发案领域,并且同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取、收受贿赂紧密相关.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主要承担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加强诉讼监督以及结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助有关行业或者系统、领域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完善立法以及法律政策界限的厘清,将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效途径和保障. 相似文献
11.
董璐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96-101
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与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语境中的关键词。医患关系与医药商业贿赂之间不是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是存在着现象之间的牵连并渗透着唯物辩证法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二者联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决定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采取共通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已危害到医药卫生体制本身的健康而为民众所诟病。因此,通过完善刑事立法来遏制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从而确保现有的医药卫生体制向新医改所确立的目标成功过渡,就显得紧迫而必要。 相似文献
13.
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14.
15.
在犯罪学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有时是指刑法规定的涉及商业领域的各类贿赂犯罪,有时则是指商业领域的贿赂违法行为。商业贿赂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犯罪领域广泛,但也凸显出一定的行业特征,而且,涉外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本土化。商业贿赂的产生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既包括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也包括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7.
日本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陈家林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3):85-89
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了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8.
商业贿赂的滋生原因与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1):32-36
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其滋生蔓延的原因极其复杂,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市场机制、立法、执法四个方面。为了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反商业贿赂经验,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申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4):50-53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