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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余伟 《证据科学》2014,(4):401-413
通过把“证据”界定为一个语词,追溯“证据”一词在中西普通辞典中的释义历史,分析得出证据语词在中西语言中兼有动词与名词的双重属性,各以语族而非单一语词形式出现。中文强调了指称行为(证明活动),而西文更注重指称性质(明显性)。迄至当代,中西证据语词在指称外在可见的事物上基本达成一致。由之分析证据释义形式,可知因语词定义与真实定义的区别,证据的情境性、释义历史性等特点,证据只有在证据活动中才能被认识,从而证据定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化为一个证据(符号)如何使用(指称与表达)的问题,人对证据概念的认知程度将限定着证据概念的呈现程度。  相似文献   

2.
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中创造性的提出了三分语义论,并且对表达式进行了功能性上的划分。这不仅是指称理论的重要内容,更是理解他后期思想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简析《监狱法》的立法技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立法技术层面考察,我国的《监狱法》主要存在语言问题,主要表现为用语不准确,语法结构错误以及语词含义错误、模糊等;逻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个语词指称多个概念和概念间关系混乱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问题。客观地指出这些问题,对于《监狱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语言是人们用以表达和交流思想的符号系统。但正如众所周知,语言本身远不是一种理想的思想表达和交流工具。一般说来,词语的意义——即符合于词语的事物所应满足的条件——和指称——即与确定的词语相对应的或适合与确定的词语的事物——是相吻合的,即词语和其指称对应的关系是确定的。  相似文献   

5.
刘典 《法律与生活》2012,(20):46-47
盗贼这个角色在我们的生活中耳熟能详。在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儿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不管是打劫的,还是“偷儿”,在古代,有一个词概括得好,叫“盗贼”。 盗本是“贼”,贼本是“盗” 在现代汉语词义中,“盗”这种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小偷。可是,在古代却完全不同。严格而言,“盗”和“贼”是指两种不同的行为,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在中国古代,经常用“贼”来称呼强盗;“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前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  相似文献   

6.
高鸿钧 《中国律师》2004,(10):79-79
在汉语表述中,“法”与“律”二字互为通用。这种用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法”字出现的时间要早些,因而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多冠以“法”字,而很少冠以“律”字,如指称法律文本的有“法典”、“法令”;指称法律机构的有“法院”、“法庭”;指称司法人员的有“法官”、“法曹”;指称法律体制的有“法治”、“法统”;等等。然而,人们可能不无惊奇地发现,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却不被称作“法师”而被称作“律师”。有人可能以为,这种称谓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法师”是佛教的专用词语。但细查可知,“律…  相似文献   

7.
自认效力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将其严格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其他有权作出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自认人,对纯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指称或材料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受诉法院表明其为真实的观念表示。〔1〕由于自认具有不争执性、自愿性和高度真实性的特点,受诉法院可以根据自认不经查证而直接地把纯不利于自认方的事实指称认定为案件事实,或者把经自认的材料证据直接作为定案证据。〔2〕一、关于效力内容在自认效力的内容上,一般认为英美法系把自认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赋予自认证据效力;而大陆法系的…  相似文献   

8.
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9.
司法中的主题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主题词指称的是法律要求的、典型的社会事实 ,它与社会事实之间是词与物的关系。在司法中 ,法律关注的是指称行为性质的主题词 ,而不是具体行为的细枝末节。法律主题词把现实生活中有鲜明个性的行为归结为同一种抽象行为 ,它虽然是人为创造的 ,但有重构社会生活的力量。  相似文献   

10.
犯罪现象范畴论纲——兼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作为一个语词,通常指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一定场合又指称犯罪现象;本文揭示二者各自具有的、足以相互区别的若干特征,得出二者不是等同概念的结论。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学研究对象的—部分;而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由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独立的研究对象。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民工子弟学校所遭遇的法治困境 本文指称的"民工子弟学校",是指那些20世纪90年代初,在一些大城市产生的专门以招收处于义务教育年龄层的农民工子女(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的民办学校.[1]  相似文献   

12.
目次一、间接正犯概述二、间接正犯行为媒介类型的具体分析三、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限制一、间接正犯概述间接正犯(指称人的德语表述是Mittelbarer T(?)ter,指称犯罪形态的是mitteibare T(?)terschaft),是指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Werkzeug)来实现犯罪的人或犯罪形态。在间接正犯情况下,行为支配的先决条件是,整个  相似文献   

13.
“他”是第三人称,现代汉语里经常出没,可在古汉语系统里“他”却不是主角。“他”是个形声字,本作“佗”,本义是负担,古代、近代泛指男女及一切事物,现代则用于称代自己和对方以外的男性第三者。此外,“他”还有一个重要义项,是表示指称,相当于“别的”、“其他的”,与“此”相对。  相似文献   

14.
捍卫法条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中国语境中,法条主义俨然是一个充满"贬义"指称的"稻草人"概念,但这一指称概念是由反法条主义在一种"自我想象性"的立场上"型塑"出来的。在西方,人们在对待法条主义的"是"与"非"问题上从来就没有达成过任何"共识性"的认识。在当下的中国,尽管人们都在极力地批判法条主义,但这种处于"穷途末路"的法条主义却是需要我们予以坚决捍卫的。法条主义所处的"穷途末路"困境恰恰说明了中国法律学研究的贫困,努力推进对中国"法条"的法律学研究是中国法条主义肩负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5.
饶敏 《江淮法治》2009,(24):52-53
看见一则有趣的消息,说是芝加哥嗅觉及味觉医疗协会的教授们新近研制出这样的结论——人说谎时鼻子会增大。当然,科学家们指称的增大不知用的什么单位,肯定不会是厘米、毫米,也许是纳米吧。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肉眼难以观察,甚至无论用身体哪个部位去感受都无法察觉。  相似文献   

16.
法律概念在法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它承载了法律的价值与目的,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宗旨之所在。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体现出归责原则所负载的反映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的功能。而危险责任的用语则可以反映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定的归责事由,应该作为指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概念。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实施的严重刑事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但目前理论界对用于指称此类犯罪的概念认识观点并不一致。该类犯罪可以统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弱势性、犯罪目的的报复性、犯罪行为的突发性宣泄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8.
基于“羁押权”直接作用的物理空间场所,提出“隐性羁押”的概念,这一概念与适用于看守所的刑拘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导致的“显性羁押”问题相互对照,以便指称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留置盘查措施以及拘传、监视居住等三种所外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所伴生或衍生的“事实上”(de facto)的变相羁押现象。隐性羁押场所主要是候问(留置)室和拘传、监视居住等“指定类”场所.。对其的研究将侧重于对现有强制措施体系进行宏观上的制度检视与微观上的行为解构,或许对提出妥适的管制对策有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9.
据对《现汉》第5版的初步统计,有23个手部词语,即指称手的词语和指称由手直接参与的动作行为的词语,已被认为是量词,另有"寸""揸""拳头""巴掌""指肚儿"等也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表量功能。文章将其聚为一类旨在探讨其可表量的动因,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主要是受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认知观、认知的有界性、隐喻性、人类认知的原型性及人类认识和语言表达精确和模糊交互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
(一) 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思想是同他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倘若不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在马克思学说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演变历程,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理论的精髓。而在马克思那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具有双重涵义:其一是指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原生形态”;其二是指称东方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形杰。在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思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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