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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我国死刑立法述评张巍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苛严的刑种,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刑种,其特殊的威慑力与极端严厉性始终为死刑存置论者所推崇,但其残酷性和暴力性也历来为死刑废止论者所抨击。世界各国在死刑问题上的立场不尽相同。我国是在立法上保留死刑并且适用死刑较多的...  相似文献   

2.
日本刑法中仍然保留着死刑制度。随着世界一些先进国家已开始废除死刑制度 ,在日本刑法界就死刑制度是存续还是废除 ,开始了激烈的论争。这一论争的焦点围绕在死刑制度的存在对罪犯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误判的可能性、是否有替代死刑制度的刑罚、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死刑与维护个人尊严是否相矛盾等几方面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A国与C国有关数据进行的辩证分析表明,现存证据对于死刑具有威慑力的证明是出人意料脆弱的,死刑是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不仅仅值得"合理怀疑"而且更是一种高度的不确定。从这些实证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死刑的作用并不广泛,且无法确定其作用究竟是积极还是消极。在当代刑法理念已经从"报应"转换为"纠正、维权"的今天,我们应当从中明确我国刑事立法推进的大体方向。  相似文献   

4.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5.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6.
本文是从思辩角度对死刑存废问题加以论说。首先论述的是死刑是否正义,这个问题是从两方面论述的:一是人的生命权是不是人的最高权利,二是血腥复仇的变体是否是正义的。其次,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死刑废止对社会的影响。这是从三方面分析的:第一、死刑是否有威慑力,第二、是否有非极刑的替代措施可以代替死刑,第三、从受害人角度分析死刑存废。再次,从公平的角度谈死刑的存废。  相似文献   

7.
不同的死刑价值观 ,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死刑立法、司法及理论构造选择。迷信死刑者主张“治乱世用重典” ,认为死刑的威慑力足以以暴制暴、以毒攻毒 ;人权主义者则对死刑提出种种诘责 ,认为死刑是不必要的 ,只会宣扬与鼓励暴力 ,甚至是一种社会公共谋杀。对两种死刑价值认识进行综合评述之后 ,作者认为 ,对死刑的价值评判应基于一国具体的国情 ,中国的“保留死刑 ,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是对死刑价值进行理性认识之后正确的、必然的抉择。  相似文献   

8.
试论死刑的存废及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但是我国在短时期内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适应新形势需要、打击犯罪,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刑事惩罚体系进行改革。应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死刑的使用,真正发挥死刑的震慑作用;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死缓制度加以废除;完善对无期徒刑的使用;提高执法水平,使刑罚的威慑力真正落实到位。  相似文献   

9.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来没有受到怀疑.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世纪.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惯切罪刑法定主义,是否符合罪刑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废除死刑的背景下,我国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犯罪经济学的理论中,需求弹性理论和边际成本收益理论是用来分析犯罪问题以及刑罚适用比较常见的理论。以弹性理论为视角,故意杀人犯罪、抢劫犯罪的刑罚严厉性与犯罪数量二者之间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富有弹性;而在废除死刑后,犯罪数量与刑罚的严厉性二者之间则缺乏弹性;而在边际成本收益理论的理论中,死刑的刑罚对暴力犯罪依然存在一定的威慑力,贸然废除死刑会当然导致刑罚的严厉性下降,从而使得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下降,进而导致犯罪人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方便实践操作,适用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罪名范围过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条款具有合理性;确定死刑的对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适用应适当考虑民众因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2.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要求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与此同时,专业学者也就收回的方案各抒己见,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高成本的改革方案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应该转换思维,从另一个角度来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从立法上减少死刑正是这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的数据,《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监狱有较大影响。一是对重刑犯心理的双重影响,积极影响是增强了刑罚对重刑犯的成慑作用以及重刑犯对刑罚的恐惧心理使重刑犯感到悔恨有利于其接受改造,起到了预防改造倒退的作用;消极影响是重刑犯出现不同程度的消极心理和偏激行为,可能会加重重刑犯的监狱人格。二是对重刑犯监狱的警察产生的双重影响,由于新刑法增强了刑罚的威慑作用而强化了监狱警察对监狱事业的信心,却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以及与罪犯之间沟通的困难。应分别针对重刑犯、监狱警察、监狱机关等制定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理论和实践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已然成为刑罚执行由监禁走向开放的主要标志,其深刻的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的行刑理念.顺应刑罚轻缓化、非刑化、社会化、人道化这一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实践在我国的正式启动.制度的良性运转有赖于理论层面的深度检视,有必要从社区矫正在刑罚制度演进中的逻辑定位介入,对其在实践层面有待改善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国外的实践表明,限制、废除死刑是国家的宏观政治决策,所以公众舆论成为左右死刑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国决策机构在限制、废除死刑问题上踌躇不前,主要原因也是社会公众对死刑及其适用的强烈支持。从死刑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互动与交替关系出发,我们应该积极利用公众舆论与死刑司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形成支持废除死刑的公众舆论,为今后的死刑改革奠定有利的公众舆论基础。从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4年以来的死刑适用现状与舆论调查结果来看,通过扩大死刑司法的公众参与,让社会成员切身感受给出死刑判决所经受的压力,是改变死刑公众舆论的有效途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死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死刑案件公众参与同样是引导公众舆论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功利主义死刑观可以涵盖人道主义和报应主义死刑观,从犯罪预防和社会影响两方面来考察,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恶,应予以留存,但仅限于必要的程度,而不能作为滥刑的工具。  相似文献   

17.
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或严格适用死刑,已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像中国这样死刑大量适用于经济犯罪的情况实属罕见。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的正当性、功利性和人道性的要求。因而,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代之以资格刑和财产刑,更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8.
死刑是一个存在了几千年的古老刑种,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持续了二百多年。我国虽然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死刑在我国应严格限制。因为我国已加入了有关严格限制死刑的国际公约。另外,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也要求我们限制死刑。为此,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要进行相关改革,如增加刑种﹑在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加大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等。上述措施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同时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死刑司法程序控制是限制死刑的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通过严格运用刑事程序法中关于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程序、死刑执行的相关规定,将死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是必要的、可行的,对于现阶段来说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对刑罚功能发挥的影响一直是引人关注的话题,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在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完善个别威慑实际效果、降低改造难度、提高一般鉴别等刑罚具体功能的发挥上,刑事和解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努力将这些消极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将是刑事和解实践中的重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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