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2.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3.
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5.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前提下,应如实供述影响定罪和量刑的犯罪事实。法院应根据罪行轻重、坦白时间、坦白对案件的意义等确定从宽幅度。坦白与自首、立功、当案认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6.
贺卫  李小文  杨永勤 《法学》2012,(9):153-157
一、作为法定情节的坦白的适用问题"坦白从宽"是我国历来的刑事政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有关坦白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践中对于坦白条款的适用存在诸多分歧,笔者将结合实践案例对该条款中"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相似文献   

7.
关于“坦白”和“抗拒”的程度和等级问题,这是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正确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问题还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和探讨。根据我的体会,对“坦白”和“抗拒”的程度可以划分以下几个等级: 一、“坦白”的等级划分:1、在使用证据之前,主动供述已发觉的部分主要犯罪事实或全部犯罪事实;2、除供述已发觉的罪行外,还供述了未发觉的罪行;3、除全部供述已发觉和未发觉的罪行外,还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4、在被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内涵并不一致,导致了指域上的混乱,影响了理论深化和司法实务.刑法第十三条的定义即一切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仅是狭义"犯罪"的定义.广义"犯罪"是狭义"犯罪"标准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责任--主要指正当性事由和责任能力要素的考察.两"犯罪"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等关系.为避免逻辑上的混乱,狭义"犯罪"当用"罪行"代替,广义犯罪即犯罪,包括"罪行和刑事责任"两个层次,罪为基础,责为补充.  相似文献   

9.
《法学杂志》2012,33(7)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中的重大嫌疑与犯罪嫌疑不具有同一性,物品痕迹具有犯罪后不久“显著”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认定其罪行已被发觉.侦查机关意料之中的罪行属于侦查方向的范畴,意料之中交代的罪行未必可以认定已被发觉.罪行发觉择一认定可以实现自首制度的法律精神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价值位阶.择一认定即以怀疑的若干罪行中的轻罪视为已被发觉,重罪视为未被发觉;如果还有无罪可能性的怀疑,则认定罪行未被发觉.  相似文献   

11.
吴占英 《法学杂志》2016,(10):56-64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成立关键要件.“如实”是指犯罪分子所交代罪行与客观存在的罪行基本一致.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对于坦白后翻供的,应按照自首后翻供的情形处置.“供述”一词的使用体现了法律用语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主要犯罪事实”应指对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况.  相似文献   

1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 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应更好地为我国惩罚犯罪和处理违法、违纪发挥出卓有成效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说法颇有市场,原因何在?究其原因,颇令人深思。坦白者与“抗拒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失衡的情况。比如,有的犯罪分子在受到司法检察机关的侦查后,他为了表示自己对所犯的罪行  相似文献   

13.
雷蕾 《中国检察官》2013,(14):31-34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坦白条款。但由于坦白的司法解释一直未予颁布,司法实践中对于坦白的具体操作存在较多分歧,审查起诉阶段这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15.
林玮静 《人民调解》2011,(11):25-26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马巷司法所自2009年3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立足实际,开拓创新,摸索出了一套"三级四等"的社区矫正分级管理模式,高质高效地促进了马巷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全面落实。实施分级管理的必要性1、"一刀切"的管理模式难以达到"因人施矫"的效果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主观恶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或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却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  相似文献   

17.
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法律为了保护人民,赋予被害人为遭受物质损失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在当前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中,有些犯罪分子在证据确凿面前,无法抵赖,被迫承认了罪行,而对巨额的赃款、赃物却拒不  相似文献   

18.
张曙光 《法学家》2015,(2):46-60,177
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关于死刑适用的总体条件之规定,已由原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何理解和把握修订后刑法的这一规定精神,直接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正确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是什么?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  相似文献   

20.
<正> 准确地量刑,是有效地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依据什么量刑呢?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新刑法颁布后,有的同志仍把它作为一贯政策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继续沿用。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把“坦白从宽”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刑法的原则;把“抗拒从严”作为量刑的依据,则是不正确的。所谓“抗拒”,就是指犯罪分子拒不认罪,坚持犯罪立场,或作虚伪陈述,狡辩抵赖。对他们必须以犯罪的事实情节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以应得的刑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是否可以以拒不认罪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