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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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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定罪标准要求,不轻信口供,重全案证据的确实、充分。"确实"就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充分"就是证据体系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结论的唯一性。一般情况下,单有同案犯口供,难以组成充分的证据体系。实际案件中,很难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这样的定罪标准。但现实判例却用常识、常理和常情成就了证据体系的证明环境,弥补了证据不足的缺陷。这说明司法操作虽以法律标准为坐标,但其价值标准却是现实的国情民情。司法是逻辑的,也是经验的。司法经验中,常识常理常情的证据环境,形成了同案犯口供中的高概率事件。高概率可一定程度地排除合理怀疑,决定证据体系的逻辑走向。  相似文献   

2.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相似文献   

3.
量刑证据是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做出量刑裁决的根据。通过对B市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量刑证据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技术上和制度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审视我国量刑证据司法适用情况的基础上,重新评估以定罪为中心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及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4.
有罪判决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重要课题。调查表明,现行证明标准存在理想化、操作性较差、诉讼成本偏高等突出问题。现行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实践中由事实认定所造成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但不能盲目地放大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却忽视整个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和体制积弊、法治有待生成等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因素。统计数据表明,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认同度较高,“案件分类区分标准”观点容易导致司法蛮横对人权的肆意践踏。为了弥补现行证明标准自身不足和解决实践问题,应当在坚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充分”为主体证明标准的同时,建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要明确区分定罪证明标准与非定罪证明标准所适用的事实范围。  相似文献   

5.
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受传统诉讼观的影响,司法实务者对间接证据的认识程度存在差异,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存在很大变数。需要正确认识间接证据的特征及实务价值。间接证据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其作用甚至可以和直接证据相媲美。  相似文献   

6.
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7.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明中起到重要作用,因而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们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从逻辑的角度来探讨间接证据如何证明案件事实尚有欠缺,本文试图对此作点努力,以求教于前辈及同仁们.一般来说,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用单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个别事实或某一方面的事实;二是用若干个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下面,我就从这两个方面来对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进行逻辑上的探讨.一、运用单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个别事实或某一方面事实的逻辑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总结近30年来发生的22起冤错案件,口供制度不完善、口供补强法则的缺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必须对口供补强法则进行重新定位,只有单独可以定罪的口供才具有补强的必要。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证据证明对象的范围以及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补强口供真实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实践办案情况,通过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口供作出的动机、时间等进行合乎常理的判断。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数量呈增长的趋势。在该类案件中存在由于物证数量巨大导致的难以证明的困难,抽样取证的方法能够解决这一难题。为保证抽样证据的科学、准确,抽样取证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在该类案件中一般可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和序贯抽样的方法。抽样取证获得的证据具有一定的误差,应使用置信水平和置信区间对其表述,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考虑使用置信区间的下限。  相似文献   

11.
我国学者关于"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有悖于逻辑学一般规则,也无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求,而域外学者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则较为科学合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应界定为:能否直接证明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证据分类有助于正确使用证据,认定事实,并有利于为科学或教学的目的对证据进行分析。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确认的证据分类有如下几种:(一) 定罪证据和反驳证据;(二)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情况证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实践中对口供及案件证据运用和认定的难度。规范口供运用和认定的法律标准、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才能正确地审查判断与认定口供。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审判中存在定罪标准不合理与不统一的双重问题,在持卡人认定、催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恶意透支金额计算标准等问题上存在法律适用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凸显。应以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有利于刑法功能实现原则为指导合理划定犯罪边界,确立合理、统一的定罪标准,以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确立自侦案件证明标准,可以指引证明行为和规范证明结果,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自侦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改变目前的一元化的定罪标准,实行多元化、多层次的证明标准,即不同的证明主体、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不应相同;不同种类案件以及同一案件的不同事实,证明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故的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关系到批捕案件的质量,应作为一项重要证据进行审查。交通肇事案件以肇事者行为与赔偿财产状况作为肇事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提高批捕质量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8.
在实践中为防止办案人员过高或者过低地把握逮捕条件而导致逮捕措施的异化,必须设置清楚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逮捕证明标准。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来看,逮捕的证明标准要低于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高于立案的证明标准,体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递进性、层次性。我国逮捕证明标准总体上应当达到证据“清楚可信”的标准,即有关案件相关事实和被逮捕人情况的证据要清晰并且证据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使决定逮捕的检察官相信被逮捕人达到法定的逮捕条件。是否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明确的证明标准,逮捕三要件基于不同特点也需有各自的证明标准,将中立的裁判者做出决定时达到的内心确信引入证明标准中,从而清楚地表述出三要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法院对诱惑侦查案件是否存在犯意引诱的认定过于笼统、单一,根据被告人与诱惑侦查人员首次接触前、首次接触时、首次接触后三个阶段的行为表现,以及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方式和强度进行判断的方法,仍然是属于兼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判断方法。为更好地处理诱惑侦查问题,应借鉴证据的证明标准,将犯意引诱的具体认定标准分为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只有在引诱事实清楚、判断依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时,法官才能对案件作出存在犯意引诱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解决证明标准重构问题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及其价值 诉讼证明活动是运用证据来查明或认识案件事实的。在这一过程中,事实裁判者的心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依靠心证来完成。心证是内心的判断与推理。没有心证就无从建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认识案件事实。但心证也有自身的缺陷。不同的事实裁判者由于经验、情感等差异对同一证据事实往往形成迥然不同的认识。甚至有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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